民诉证据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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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法律培训民诉法证据讲解人:李毅律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目目录CATALOG0101020203030404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据的规则与效力等级050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的重要性PART 0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2、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概述什么是什么是证据?据?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概述证据的“三性
3、”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例如品格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3.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现实当中,民间比较喜欢口头协议,比较喜欢讲习惯,不重视书面协议,也不注重对证据材料原件的保护,如果不产生纠纷,不产
4、生争议,则皆大欢喜,但是一旦产生纠纷或争议,往往是一件糟糕的事。诚信的缺失在当今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还是尽可能的保留书面证据,才能防患于未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
5、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时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的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事法外之“理”。
6、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就要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缺乏证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相关案例1上面两个借条,“今借到”和“今借”仅一字之差,但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表明借款人与出
7、借人之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在无其他证据佐据佐证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出借人凭第二个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所以在第二个借条的基础上,还必必须要保留要保留转账凭凭证等其它相关等其它相关证据据,否则在诉讼中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相关案例2上面两个借条,一个约定了利息,一个未约定利息。如果按
8、第二个借条来说,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每个月都支付了利息,但如果发生诉讼,借款人主张之前所付款项非利息而是本金,那么贷款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因为贷款人没有其它证据去证明借款人之前所付款项是利息而非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难看出,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案件的成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的种类PART 0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9、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种类一三五六七四二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VS物证电子数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种类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二.书证VS物证1.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
10、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2.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3.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种类三.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
11、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X光片等等。(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2.视听资料VS书证(1)相同点:均以所记载的内同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2)不同点: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感知。四.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2.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VS书证: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度不同;传输方式不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12、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种类五.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刑诉中不同的是单位不能成为证人)注意: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
1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的作证方式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经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的收集PART 0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14、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查证据为辅”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之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权提供证据,而且有权收集证据。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60条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作了规定
15、:“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究竟如何行使此种权利,除笼统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外,并未具体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加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能或无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一条原则,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解释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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