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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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本节掌握程度:熟悉并理解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
2、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
3、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难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土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
5、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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