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课件-家庭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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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家庭关系-扶养、亲权与监护本章主要内容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亲子关系的种类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二、监护二、监护监护与亲权的关系监护与亲权的关系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三、扶养三、扶养扶养的概念与特点扶养的概念与特点我国的扶养制度我国的扶养制度案例引导:从本案谈亲子关系推定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996年年7月,张学英与其夫陈生奎办理了月,张学英与其夫陈生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学英与黄永彬一起同年起,张学英与黄永彬一起同居生活至
2、居生活至2001年年2月。月。1997年年2月月28日,张学英之女日,张学英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永彬、张学英一起生活。黄欣出生,与黄永彬、张学英一起生活。2000年年6月,月,黄永彬之妻蒋伦芳因黄永彬与张学英同居之事同黄黄永彬之妻蒋伦芳因黄永彬与张学英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学英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学英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年4月月18日,黄日,黄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
3、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学英。部,赠与张学英。4月月22日,黄去世。日,黄去世。4月月25日,张学英持黄的遗嘱向法院日,张学英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2001年年四川泸洲遗赠案后续四川泸洲遗赠案后续.)2002年年6月月2日,张学英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日,张学英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学英的陈
4、述,对张处以根据出生证明和张学英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月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永彬的非婚生女。黄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永彬的非婚生女。黄永彬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永彬的遗产,领取了抚永彬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永彬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虽系黄永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恤金。黄欣虽系黄永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永彬的遗产、领取抚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永彬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
5、女,其母张学英受到计划生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张学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永彬生前的债务,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永彬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永彬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应从黄永彬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永彬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还黄永彬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计至得抚养费(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永彬的遗产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永彬的遗产约约5万元。万元。问题: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有无亲子关系推定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有无亲子关系推定的相关规定?2、该
6、案中黄欣的身份究竟该如何认定?其母的诉求法院、该案中黄欣的身份究竟该如何认定?其母的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是否会支持?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供必要证
7、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一节亲权与亲子关系一、亲权的概念以及特征(一)(一)亲子关系亲子关系以及其以及其立法演变立法演变(二)亲权的(二)亲权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及特征(三)亲权的(三)亲权的内容内容二、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评析: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准正准正认领认领确认父亲身份确认父亲身份婚生化婚生化血缘主义血缘主义认领主义认领主义生父承担义务生父承担义务三、非婚生子女u(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8、u(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u(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u(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四、人工生育子女u(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u(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u1978年7月25日,英国伦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五、继子女u(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及类型u(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地位u(三)继父母关系的终止以及效力第二节监护一、监护与亲权u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u与亲权:与亲权:1、基础不同;、基础不同;2、性质不同;、性质不同;3、法律对、法律对其的态度不同;其的态度不同;4、是否索要报酬、是否索要报酬
9、u监护的目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监护的目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等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u监护的性质:监护的性质:1、权利说;、权利说;2、职责说职责说 3、统一说;、统一说;二、监护的设立u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u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三、监护的终止与撤消教材P272页第三节扶养概述u一、扶养的概念与特征u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u三、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小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扶养扶养亲权亲权家家庭庭关关系系监护监护(夫妻关系法)(夫妻关系法)我国应当
10、建立完善的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以适应亲子关系复杂化、家庭职能发挥的需要以适应亲子关系复杂化、家庭职能发挥的需要值得思考的问题1、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化对于我国婚姻法提出了那些挑战?2、为什么建立准正与认领制度?二种制度的建立的基础是什么?3、比较现行法律大监护的规定,论述中国建立区分的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必要性。4、总结有关婚姻法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指出如何在婚姻法中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建议阅读1、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147页2、王洪:论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的修正,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3、樊丽君:论亲权法律关系
11、的构成,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一、(一)扶养的概念u广义上的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u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u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返回u一、(二)扶养的特征1、身份性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12、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5、无时效性6、可变性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返回一、(三)扶养的分类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辈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扶助义务P249返回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u“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u群体式扶养u家族式扶养u夫权、亲权式的扶养u保障式的扶养u发展的趋势返回u三、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一)夫妻之间:法20条*内容*婚姻期间*强制性(二)父母子女间:1、父母对子女*无条件*内容复合性*长期性与
13、持续性2、父母对成年子女法21条解释(一)20条3、子女对父母法21条有条件:困难无能力子女有能力(三)祖孙间:祖对孙*未成年*父母缺位*有能力孙对祖*成年有能力*子女缺位*需赡养(四)兄弟姐妹间:兄姐无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能力返回1.亲子关系n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n(1)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分类n(2)现代亲子关系的分类返回2.亲子关系的立法演变以以家家为为本本位位以以子子为为本本位位以以亲亲为为本本位位儿儿童童最最大大利利益益原原则则返回(二)亲权的概念及特征l亲
14、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n特征:特征:n基于身份基于身份n以保护教养为目的以保护教养为目的n权利义务的双重性权利义务的双重性n(义务性的权利)(义务性的权利)n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的性质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的性质 返回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哪种更合适?(三)亲权的内容n1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n惩戒权(管束权)惩戒权(管束权)n教育权教育权n命名权:婚姻法第命名权:婚姻法第23条条n居所(住所)指定权居所(住所)指定权n人身保护权(内
15、含子女交还请求权)人身保护权(内含子女交还请求权)n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权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权n2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n管理权管理权n用益权用益权n处分权(对子女利益明显不利的除外)处分权(对子女利益明显不利的除外)返回(一)婚生子女的概念u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者出生的子女。日本民法典称为嫡出子;韩日本民法典称为嫡出子;韩国民法称为亲生子。国民法称为亲生子。n婚生子女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婚生子女应当具备四个要件:n(1 1)父母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父母间有合法婚姻关系n(2 2)
16、其为生父之妻所怀孕分娩)其为生父之妻所怀孕分娩n(3 3)其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其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n(4 4)其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其为生母之夫的血统返回(二)1.婚生子女的推定u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是生母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受胎或者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子女的出生子女的出生生母的婚姻生母的婚姻子女与生母之夫子女与生母之夫具有血缘关系具有血缘关系u三种原则与方法:三种原则与方法:u受胎说受胎说u出生说出生说u混合说混合说返回混合说瑞士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终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终止之后止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
17、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即为父。婚生子女。夫即为父。”包括:包括:(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婚中受胎,婚中出生;(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婚前受胎,婚中出生;(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婚中受胎,婚后出生。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返回(二)2.婚生子女的否认n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n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的血缘真
18、实性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使法律的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的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n否认的基本原因,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否认的基本原因,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n否认的方式否认的方式:诉讼诉讼返回(三)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1 1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法2121条条,解释解释2020条条,21,21条条2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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