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肖像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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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众传播与人格权专题肖像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肖像与肖像权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新闻媒介如何合理使用肖像肖像权与著作权的竞合一、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一)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二)人格权的特性1、人格权是主体固有的权利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的权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三)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
2、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需要说明的几点:(1)这里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及面向社会公众播放的广播、电视等媒介。(2)与一般的侵害名誉权相区分。(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要有特定的指向。(4)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对特定人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2、行为人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失的推定过失的推定过失的推定是指当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失并应负民事责任。3、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1)名誉损害(损
3、害事实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2)精神损害(3)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肖像与肖像权1、肖像 肖像是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再现,它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方式,把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它具有可辨认性、专有性和财产性的特点。对肖像特征的理解:(1)对可辨认性的理解1)肖像主要表现面部形象,即容貌。不论是摄制的还是绘制的,是正面的还是侧面的,是单个人的还是同其他人在一起的,只要能够清楚地反映出肖像人的容貌特征,能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就是某人的肖像。2)画像即使画得同本人不像,但只要体现了基本特征,并有文字或其它标记指明是某人,也是某人
4、的肖像。画像与某人相似,但没有任何根据说明是某人,则不是他的肖像。3)根据模特儿绘制或制作的摄影或绘画作品,若已不能辨认出本人的面容,则不是本人的肖像。否则,即使已成为高水平的艺术品,仍然是本人的肖像。4)肖像无论经过多少次复制,包括载体的变换,把立体的雕塑摄制成平面的照片,从动态的录像截取其中一幅静态的“硬片”(hardcopy),总归是本人的肖像。(2)对专有(属)性的理解1)肖像与肖像的载体是分离的。2)对肖像的亵渎就是对肖像人的亵渎。3)违背本人意愿使用他人肖像,则是损害了肖像人的尊严。(3)对肖像财产性的理解1)容貌为第一性,肖像为第二性。其意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特定容貌可否客体
5、化成为肖像以及该肖像可否和如何投入社会使用。2)不同的人,由于其后天的经历、际遇、成就、社会表现和社会评价的差异,可以赋予其容貌以不同的价值,从而使其肖像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模特、运动员、演员等以形体表现为其职业特征的工作者,容貌是他们的“无形资产”),所以,肖像人在社会使用其肖像过程中可以获取某种利益,且是合理的)。因此,法律对肖像的保护是双重的。肖像如果具有原创性,那么它就是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是肖像的制作者。但是,肖像作为肖像人的容貌的固定,作为他的个人资料的一种形态,还应受到人格权的保护,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主体就是肖像人本人。2、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
6、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格权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二、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一)有限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合理使用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登载其不文明行为
7、而使用公民肖像。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如在刑事或民事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7、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在实践中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在实践中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
8、他人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第二,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第三,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的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否给肖像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三、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一)广告使用(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二)新闻报道使用 1公共利益的需要。2肖像人默示同意。3肖像人的淡化。(三)其他使用
9、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探讨:事实与法律的冲突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75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案例案例案例案例1 1:“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是否合适作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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