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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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讲解营改增政策讲解 销售服务销售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 11%(二)邮政服务 11%(三)电信服务 11%和6%(四)建筑服务 11%(五)金融服务 6%(六)现代服务 6%,11%,17%(七)生活服务 6%销售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
2、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含贷款本金。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税收优惠:(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3)国债、地方政府债,免征增值税。(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2.直
3、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4、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注意: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税收优惠: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
5、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导服务5.租凭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5.租赁服务注意: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
6、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5.租赁服务优惠政策:1.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不动产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5.租赁
7、服务优惠政策:3.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4.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4)安全保护服务商务辅助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
8、账、拍卖等。优惠: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生活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文化服务(2)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税收优惠: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
9、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教育服务(2)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税收优惠: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
10、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旅游服务差额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1)餐饮服务(2)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税收优惠: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福利机
11、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3.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随军家属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从事个体经营
12、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退役士兵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退役
13、士兵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营改增政策讲解销售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7.对持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日前取得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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