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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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二)税务登记内容(1)开业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4)注销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的界定 账簿,是用以全面、系统、连续、科学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账簿按其登记方式和用途可分为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凭证,是指会计凭证,它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可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财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一)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是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3、和个人。(二)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1.按期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真实申报。3.邮寄申报。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一、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
4、征收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6.委托代征7.邮寄申报纳税一、税务检查的职责(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4.询问纳税人有关情况5.到车站、码头等地检查纳税人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6.经批准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二、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 3.集中性检测 4.临时性检测 5.专项检查三、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现场检查法 6.调账检查法 7.比较分析法 8.控制计算法 9.审阅法 10.
5、核对法 11.观察法 12.外调法 13.盘存法 14.交叉稽核法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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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税制 第十 税收 征收 管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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