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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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163314120161118129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中标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下列任
2、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二)投保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三)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投保人违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五)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六)投保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3、,或拒绝按被保险人要求进行修复的;(七)投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八)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三)被保险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的;(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4、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合同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的
5、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六)任何间接损失;(七)行政监管部门的各类处罚及罚款。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和各分项保险金额,各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则按下列比例确定分项保险金额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一)质量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50%;(二)工期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30%。
6、(三)其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20%;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义务或保险人的赔付而相应降低。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
7、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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