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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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黎教授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
2、利;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所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造成工伤和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得更为
3、具体和明确,即从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倍到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倍。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黎教授指出,相比过去
4、的工作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工伤认定化繁为简,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旧条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算工伤。而新法则简明地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规定时间”的删除,有利于认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除此之外,新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黎教授说,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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