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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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 01.120R 00备案号: J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18201代替 JT/T 182008 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development or revision standard of transportation(征求意见稿)II201-发布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JT/T 18200I目 次前 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预阶段.26立项阶段.37起草阶段.38征求意见阶段.49审查阶段.410批准阶段.611出版
2、阶段.812复审阶段.813废止阶段.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编制说明要求 .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12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预阶段和立项阶段材料 .13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材料 .17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审查阶段相关材料 .19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标准报批材料不合格通知书 .27JT/T 18200II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标准修改单 .28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材料参考文献 .30JT/T 18200III前 言本标准代替 JT/T 182008交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与
3、JT/T 1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交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表述(见 2008 年版的 4.2) ;增加了交通运输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代码(见 4.2) ;增加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和格式要求(见 4.3e)和附录 A) ;增加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要求(见 4.6) ;删除了报告年度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要求(见 2008 年版的 4.5) ;修改了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提交材料的要求(见 5.2,2008 年版的 5.2) ;增加了申报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提交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及内容(见 5.3) ;增加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征集项目的审查要求(见 5.4) ;
4、增加了各阶段在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的要求(见 5.6、7.5、8.7 和 9.1.7) ;增加了立项评估的环节及要求(见 6.1) ;增加了年度计划下达后填写项目执行计划的要求(见 6.3) ;删除了标准编制的详细要求(见 2008 年版的 6.2) ;增加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审核流程(见 8.1) ;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方式(见 8.2) ;增加了送审材料中提交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的材料要求(见 8.7d) ) ;增加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初审的要求(见 9.2) ;增加了标准会议审查的要求(见 9.3.1) ;修改了函审前发送标准送审材料的时限要求(见 9.3.2
5、.1,2008 年版的 8.3.2.1) ;JT/T 18200IV增加了审查结果处理的要求(见 9.4) ;增加了报批材料形式审查和出版编辑审查的要求(见第 10 章) ;删除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归档的的要求(见 2008 年版的第 14 章和第 15 章) ;修改了各阶段相关材料的格式要求等(见附录 B附录 E,附录 G附录 H,2008 年版的附录 A附录 G) ;增加了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要求(见 E.1 和附录 F)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炜、王伟、张勇、李亚敏、石欣、侯键菲。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
6、情况为:JT/T 00181988;JT/T 181998,JT/T 182008。JT/T 182001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水运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的基本要求,标准的预阶段、立项阶段和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各阶段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标准的归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水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与管理,交通运输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标准的编制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7、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6733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1.1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 20001.2 标准编写规则 第 2 部分:符号标准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 第 3 部分:分类标准GB/T 200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 4 部分:试验方法标准GB/T 20001.10 标
8、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JT/T 1820023术语和定义GB/T 20000.1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基本要求4.1 公路、水运交通运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包括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下达的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计划项目。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 24 个月。4.2 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代码和要求应符合 GB/T 16733,各阶段及阶段任务如下:a)预阶段(00) 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b)立项阶段(10) 提出新工作项目;c)起草阶段(20) 提出标准征求意
9、见稿;d)征求意见阶段(30) 提出标准送审稿;e)审查阶段(40) 提出标准报批稿;f)批准阶段(50) 提供标准出版稿;g)出版阶段(60) 提供标准出版物;h)复审阶段(90);i)废止阶段(95)。4.3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协调;b)标准内容按其范围规定,力求完整、相互协调一致;c)符合我国情况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d)标准文本的编写符合 GB/T 1.1 及相关规定;e)编制说明的要求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4 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JT/T 182003(见附录
10、 B),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化计划项目,按原计划执行:a) 项目名称(范围)的调整;b) 项目延期调整;c) 项目撤销调整。4.5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4.6 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应按照 GB/T 20003.1 及相关规定进行。4.7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标准,其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快速程序制定标准的相关管理规定。5预阶段5.1 具有承担标准制定、修订条件的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或通过相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5.2 申报行业标准和推
11、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应填写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 C.1) ,并提交标准草案。5.3 申报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包括:a)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b)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等;c)主要技术内容;d)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情况;e)国际、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f)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g)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h)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JT/T 1820045.4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等进行审查。5.5 审查通过的计划项
12、目,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电子材料:a) 计划申报公文,包括申报总体情况说明;b) 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见 C.2) ;6立项阶段6.1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开展立项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a) 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b) 技术归口单位及项目申报单位现有标准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率;c) 草案内容的完整性等。6.2 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确定立项的行业标准计划列入年度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6.3 年度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下达后,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填写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项目执
13、行计划(见 C.3),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存档。7起草阶段7. 1 应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组织协调起草工作。7. 2 应在草案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7.3 宜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重要技术问题研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确认。7.4 完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经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校通过,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征求意见。7.5 第一起草单位应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申请公文,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JT/T 1820058征求意见阶段8.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
14、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交通标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征求意见。8.2 征求意见方式包括:a) 由标准起草组发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b) 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向全体委员征求意见;c)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1)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3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8.4 标准起草组应对收到的回函
15、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结果,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编写要求见附录 D,根据处理结果编制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8.5 回函意见中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时,应重新征求意见。8.6 完成的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经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校通过,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审查。8.7 申请标准送审稿审查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a) 标准审查申请公文;b) 标准送审稿及送审稿编制说明;c)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 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的封面及相关页;JT/T 18200
16、6e) 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及其译文(若采标) ;f) 必要的试验验证或技术验证报告(若有) 。9审查阶段9.1 一般要求9.1.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初审通过后,组织开展审查工作。9.1.2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方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均应会议审查。9.1.3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人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或科研机构等,与标准内容和贯彻实际标准密切相关的、有代表性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9.1.4 标准送审稿审查后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9.1.5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编制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9.1.6
17、 完成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经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校通过,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报批材料(清单见附录 E)申请报批,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9.1.7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审核通过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9.2 送审材料初审9.2.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求如下:a)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 8.7 的要求;b)标准送审稿与立项批复的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基本一致;c)标准在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并已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d)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给出了明确的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并根
18、据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形成标准送审稿;JT/T 182007e)标准送审稿编写符合 GB/T 1.1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f)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编写符合附录 A 的要求。9.2.2 未通过初审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应填写初审不合格通知书(见 E.1) ,并与送审材料一同退回标准第一起草单位。9.2.3 通过初审的,应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才能组织开展送审稿的技术审查。9.3 标准技术审查9.3.1 会议审查9.3.1.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应至少于会议前 1 个月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给会议审查代表。9.3.1.2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会议,审查会
19、议应按如下程序和要求进行:a)审查会议原则上应由秘书长主持;b)标准第一起草人讲解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c)会议审查代表结合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逐章、逐条进行审查,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形成明确的修改意见;d)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均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e)形成会议纪要(见 E.2) ,审查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情况,并附会议审查代表签名表。9.3.1.3 会议审查如需表决,应有出席会议审查代表人数 2/3 以上赞成,方为通过。9.3.2 函审9.3.2.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应在函审截止日前
20、 1 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材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 E.3)送达函审代表,函审代表应于函审截止日前将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的函审单反馈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9.3.2.2 应有 3/4 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 2/3 时,应重新组织审查。JT/T 1820089.3.2.3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应根据收到的函审单,填写函审结论表(见 E.3) 。9.4 审查结果处理9.4.1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完成标准送审稿的修改。9.4.2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修改后的送审稿向全体委员发起网络表决。网络表决超过 2/3,且通过率超过3/4 为表决通过。9.4.3 表决通过的
21、标准,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并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9.4.4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材料,重新申请审查。9.4.5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报批材料的复核。通过复核的,行文上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未通过复核的,退回第一起草单位。10批准阶段10.1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先在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交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再提交纸质报批材料,纸质报批材料清单见 E.4。10.2 纸质报批材料应按计划号每项独立封装于档案袋内,报批材料清单贴于档案袋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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