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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X 市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第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第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2、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第八条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2 12 月 31 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
3、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三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第十五条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第十六条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4、。第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3 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费主要应用于:(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学术交流大会、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五)协会工作的宣传活动;(六)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七)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八)其他与协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支;(三
5、)会员奖惩工作开支;(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六)宣传活动专项开支;(七)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八)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第二十条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4 行理事长签署核销。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理事长审签;(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6、;第二十一条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理事长)签名证明。第二十三条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心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心理卫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第二十四条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第二十五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心协秘书处备查。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
7、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第五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5 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第二十八条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第六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协会财务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财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及理事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三)财产是否完整;(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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