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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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局令第20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送审稿,阴影为删除容,黑体为修改或增加容)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
2、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
3、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
4、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
5、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四级资质证书,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驻地省级煤矿
7、安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从事
8、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
9、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 万元以上;(二)有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
11、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三)有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
12、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 万元以上;(二)有 8 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 平方米以上;(六)
13、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工作规则;(三)有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 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14、)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 万元以上;(二)有 5 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
15、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三)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 万元以上;(二)有
16、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三)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 名具有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四)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
17、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
18、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9、。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20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后进行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申请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后进行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安全培
21、训机构的专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 日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22、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 日前向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第十七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定期开展先进安全培训机构和优秀教师、优秀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评选活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九条安全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
23、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 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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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培训 管理办法 修改 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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