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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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监理员培训江苏省监理员培训教材教材2010年年5月月第三版第三版修订版修订版1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的法律责任2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二节建筑法相关内容第三节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第四节 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第五节 工程建设基本制度第六节 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文件第七节 江苏省建设工程主要法规文件第八节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责任风险3一、有关概念法律(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熟悉)P324狭
2、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狭义)。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5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6三、法律形式P32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形式分为: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第一节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3271.宪法P3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总的
3、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宪法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82法律P3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狭义的法律。它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的对象与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92法律P32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和全面性的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4、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103行政法规P3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多采用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114地方性法规P33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通常采用条例、办法、规定
5、、决定等名称。125.行政规章P33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135.行政规章P33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就属于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146不同层次法律的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
6、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156不同层次法律的效力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67.工程监理相关法规(1)、合同法(2)、建筑法(3)、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17(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教材P35误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74号)(9)、建设工
7、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7.工程监理相关法规18第二节建筑法相关内容掌握 P35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释义19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 1997年 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建筑法共8章85条。教材中误为95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是对建筑法的法律原则和有关法律概念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对建筑活动和建筑业
8、管理的基本政策等;20一、建筑法的基本内容作为建筑法主体的法律规范,为第二章至第七章共七十四条,对建筑许可、建筑活动主体、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建筑法的第八章附则共五条,主要对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等法律技术性问题作了规定。21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共有8条,分别为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六十九、八十一条。22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9、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23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4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5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
10、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26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27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8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
11、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1二、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12、、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2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1、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特点P37第一个特点是,监理在建筑法中单列一章(第四章)。第二个特点是,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个特点是,建筑法规定,对特定的建设工程要实行“强制监理”。第四个特点是,建筑法规定,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3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理解1)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调整范围建筑法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13、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是对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34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建筑法中有关监理规定的理解1)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调整范围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说明对监理的名称的科学界定应是建设工程监理。35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关于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关于监理内容,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企业“对承包
14、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控”。可以说,“三控”是监理的工作目标,围绕着“三控”,还要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这些都属于监理的工作内容。36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开展监理的依据P37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37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开展监理的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与建设工程
15、监理活动相关的合同法、公司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是监理工作的依据。38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2)有关的技术标准(分强制性、推荐性)。这里所说的技术标准,是指建设工程标准,包括对建设工程中各类工程的评估、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所制定的标准。如监理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39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3)设计文件。本款所说的设计文件,是指经项目法人认可,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还包括经有关各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这些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监理企业根据这些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0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
16、理解(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是业主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结合具体情况,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协商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履行过程中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41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的委托两个方面。关于监理的权利,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42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还具体规定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17、、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还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43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笼统地讲,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即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建商改正错误的权利。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监理企业的权利给予了详细的说明。44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关于监理的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
18、正地执行监理业务。”45在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有“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义务。建设工程监理规定也有有关监理义务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更详细地明确了监理的义务。三、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46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掌握)P38 一、条例的特点二、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条例的特点P38-39二、条例的特点48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39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19、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492、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0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
20、义务514、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2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三、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3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掌握)P40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1、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21、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4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局部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5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2、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2、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6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57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3、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2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8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4、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59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
24、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60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该条规定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对本条的具体实施有明确规定。61第五节建设工程基本制度(熟悉)P44一、施工许可制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5、制度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六、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62一、施工许可制度相关法规文件:P44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71号、91令2001年修改)、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63一、施工许可制度1、基本建设程序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64一、施工许可制度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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