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科技公司的员工介绍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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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大型科技公司目 录 第一章 公司简介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聘用规定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五章 工作现场管理规定 第六章 非正式雇用规定 第七章 保密规定与门禁管制规定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九章 公司福利事项 第十章 因公出差规定 第十一章 员工培训、发展与考核 第一章 公司简介 略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此依据国家人事、劳动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章 聘用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依整体发展需要与营运计划,拟订用人计划,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提出 人员增补申请单请求人员增
2、补,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为员工: (1)曾被本公司或相关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受剥夺政治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3)通缉在案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视力异常,不适工作者。 (8)未满 18 岁者。 第五条第五条 新进员工必须经过甄选,由相关部门知会人力资源部办理甄选有关事项: (1)面试或考试日期、地点及通知方式。 (2)命题、考试、阅卷。 (3)考试通过者,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 (4)其他配合事项。 第六条第六条 人力资源
3、部根据体检结果,将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呈报,并填具人事异 动表,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凭此通知其报到。 第七条第七条 应征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并缴 验下列证件: (1)本人最近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4 张。 (2)学历证件、身份证之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 (3)其他指定应交之证件。/第八条第八条 经甄选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雇,该通 知因而失去效力。 第九条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 (包括试用期 3 个月) ,对试用不合格者 将停止试用或视情形延长其试用期,对试用合格的将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第十条 新进人员
4、有下列之一者,应予停止试用或辞退,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由行政部开具试用期通知书,填写第 3 项,解除劳动合同。 (1)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 (2)受记过及以上之处分者。 (3)有旷职现象者。 (4)请事假超过天或病假超过天,或迟到早退超过次者。 (5)经调查发现有不良记录者。 (6)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者。 (7)违反劳动合同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8)其他应予辞退之事实者。 (9)发现个人资料不真实,有欺骗公司之行为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正式任用须由部门主管提出并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试用期满通知书 。 (2)将档案调到公司管辖区之
5、人才交流中心。 (3)合同签证。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经甄试录用时,应由任用部门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依核准权限 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到作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部门、分单位异动时,应由异动后部门、分单位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经 会签异动前部门、分单位主管后,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再送交人事单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务异动或晋升时,由所属部门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 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若部门、单位异动之同时变更职务或晋升时,依第十四条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进人员任用薪酬或在职人员薪酬变动时,于
6、人事通知单中“财务单位” 注明,并以密件作业,经核准后送交财务单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公告之人事异动,相关部门免填人事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依公告内容 进行异动作业。公告若有未详尽之处,由人力资源部填具人事通知单,会签相关部门主管 确认,经核准后异动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种人事异动应于事先经过核准后生效实施之,并依下列准则作业: (1)异动生效日为每月 5 日或 20 日。 (2)公告之人事异动,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载。 (3)人事通知单所填注之生效日先于核准日时,该异动生效日依核准日后 5 日或 20 日。 (4)人事异动生效日由核决主管裁定。 (5)人事异动核准而未签注核准日期时,若送交
7、人力资源部已逾所填注之生效日,该 异动生效日依送交人力资源部后之 5 日或 20 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四职等(含)以上人员,因职务异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职务代理人时,人 事通知单上填妥变更后之职务代理人,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修正存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五职等(含)以上人事异动或升迁若属当地聘雇人员,由权责主管核定后 向集团总公司报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须提前三十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书,经核准后,/凭员工离职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取员工离职手续表,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 (2)交回各项工作用品。 (3)人事、资产、财务、咨讯物品缴验。 (4)解
8、除聘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停止试用人员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第 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离职手续者,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备忘录的方式提 出处理意见,经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员工离职手续表。 (2)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 3 日内必须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3)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一切责任自负,严重者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4)备忘录将正式呈交劳动局/人事局,列入个人档案中。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作息时间: (1)工厂。 1)上班时间为 8:0017:00,每周休息 2 天,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8 小时。
9、2)中间休息时间为 10:0010:05 和 15:0015:05,午休时间为 12:0012:50。 3)加班用餐时间为 17:0017:30,加班工作时间为 17:3020:30。 (2)各分公司。 1)每周工作 5 天,周六、周日休息。 2)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 9:0017:30,午休时间:12:0013:00。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作日进出公司皆须刷卡,此为当日之出勤记录(含迟到、上午请假、 未进公司直接外出洽公) 。各种(例)假日加班进出公司皆须刷卡(含外出、返回)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均应“亲自”刷卡,若未刷卡,视为缺勤。代刷卡者, 依奖惩办法之规定给予
10、处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正式员工于报到当天配发刷卡卡片,隔日开始刷卡。非正式员工由行政 部发考勤卡,使用打卡钟。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早上开始上班时间以后到公司者皆视为迟到。每月迟到不得超过 3 次, 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0 分钟。每月累计迟到超过 3 次或累计超过 30 分钟者,含该次迟到及 以后每次迟到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现场人员迟到依以下规定办理: (1)迟到 15 分钟以内,月累计迟到不超过 3 次(含第 3 次)者,每次迟到须请事假 1 小时。 (2)迟到 15 分钟以内,月累计超过 3 次,须请事假半天(4 小时) 。 (3)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
11、,每次迟到须请事假半天(4 小时) 。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者视为迟到早退,应依请假手续于当天办理请假, 否则该时段以旷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凡因业务需要,前往他处办事而迟到者应事先向各处主管备案,并于事 后提出“因公外出申请单” ,否则以迟到早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人员因乘坐公司班车上班于开始上班时间以后才到达者不必刷卡,但在 进厂时需由警卫人员登记并经车长确认,行政部根据记录将乘车人员之当日出勤记录记为 正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当日考勤异常者(刷卡损坏、遗失、忘带、刷卡无效)须在当日提出 “考勤证明单” ,经直属主管核准后交行政部以便更正考勤记录
12、,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请假应亲自办理并于事先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 ,注明请假起止日期、 时间以及事由,并交付必要之证件请主管核准,再送行政部复核,若与规定不符合,将通 知当事者修正。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基本单位,日薪人员以半天为基本单位。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假申请单”填写注意事项: (1)先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后,至行政部领取“员工请假申请单” 。 (2)假别栏由人事单位盖假别章,事由栏须写明具体理由,未写明具体理由者可不予 准假。 (3)职务代理人栏,须由职务代理人亲笔签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月底请假者应事先通知经办人员处理,证件后补,以利当月工资作业,
13、否则以旷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请假期间应有职务代理人,由职务代理人于请假卡上签名,代行请假期 间职务相关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请假卡须经各级主管核准签名后方予准假,若有任何一栏漏签者视为请 假手续未完备,将以旷职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事假注意事项。 (1)至少须于事前 1 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 (2)当天突有不能预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体证明者(例如,A盗窃、火警, 须提出公安证明;B亲属病、伤、亡,须提出医院证明) ,依以下方式办理: 1)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内以电话报备者,准予来上班时凭据证明文件补办请 假手续,不办请假手续者,仍以旷职
14、论。 2)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 1 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职论。 3)报备者应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行政助理应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 10 分钟 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4)报备者须同时告知请假者的工号、部门、姓名以防失误,否则责任自负。 (3)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2 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事假每次不得超过 3 天。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4 天者,可予免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病假注意事项。 (1)原则上比照事假申请。 (2)当天本人确因急病者得由本人或委托家属于开始上班时 间后 1 小时内报备,且 于 3 日内由本人或委托家属来公司补办请
15、假手续,补假时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 (如个人 病历卡、医疗证明书等) ,未办请假手续者,仍视为旷职。 1)于开始上班时间 1 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职论。 2)报备者应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行政助理应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 10 分钟 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3)行政助理未依事实报告或延误报告时间,因而影响出勤状况由行政助理负责。 4)报备者须同时告知请假者的工号、部门、姓名以防失误,否则责任自负。 (3)男性员工每月病假不得超过 2 天,全年病假累计 14 天以内。女性员工每月病假 3 天, 全年累计 21 天以内。 (4)病假连续超过 2 周以上者,视为
16、长病假,计算天数时含例假日。 (5)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者,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婚假注意事项。/(1)达到法定婚龄婚假为 3 天,晚婚者 10 天,限 1 次用完。 (2)婚假申请之有效期为自结婚登记日起 1 个月为限。 (3)有效婚假认定的标准为自申请者到职日期以后(包括到职日)登记注册方为有效。(4)婚假连续假期,不包含 2 天例假日。婚假不得与国定假日及特别假连续请。 (5)婚假必须于婚假 15 天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 (6)婚假之申请必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结婚证书) 。 (7)请婚假员工不享有本月全勤奖。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17、 丧假注意事项。 (1)父母、岳父母(配偶为独生子女) 、配偶、子女等死亡,给予丧假 3 天。岳父母 (配偶非独生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亲兄弟姐妹之死亡则可请丧假 1 天。 (2)请丧假员工不享有本月全勤奖。 (3)丧假未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次日补办手续,并于 1 个月内提出相关证明 文件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产假注意事项。 (1)女员工产假 90 天,包括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产前产假超过 15 天者,应于产 后可请假天数中扣除,产前产假不足 15 天者,产后可补请。 (2)产前检查可先以产假请之,但须于产假开始时扣除先前所请天数。 (3)产假之计算以医
18、院证明生产日为产后第 1 天。 (4)产假必须于产假 1 周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 (5)男性员工于配偶生产日可请陪产假 1 天,以 1 次为限。 (6)凡产前或产后之产假未足规定天数,经各处主管认可而前来上班者,依基本工资 折算发给补贴。 (7)产假期间,全勤奖、各项加给、交通津贴、通用津贴不发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年假注意事项。 (1)凡于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者,每年享有年假 6 天。以后每满 1 年增加 1 天, 最多不超过 15 天,休假之前应先规划,以不影响现行工作,并经核准为限。 (2)年假之计算:于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之日起算至年底结算日(
19、12 月 31 日)止, 占全年度比例乘以 6 天之基数所得天数从优计算。未满 1 年时,虽当年有特别假亦不得享 用。 (3)凡特别假未休完者可延至次年 3 月底前休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请假时间在 5 天之内(含 5 天) ,由所属直接上级批准。超过 6 天(含 6 天) , 须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例假日、国定假日。 (1)每周六、日为例假日。 (2)国定假日 1 年 11 天,为:元旦(1 月 1 日)1 天;春节 3 天(农历除夕到正月初 二)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1 天;国际劳动节(5 月 1 日)1 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 日)1 天;中秋节(农历中
20、秋当日)1 天;国庆节 3 天(10 月 1 日至 3 日)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如台风、火灾等)由公司临时宣布者,以调班 方式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除病假外,性质不同的假期不得接续申请,如婚假与事假等。国定假日 前后不得连续请假。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旷职相关事项。 (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职处理。/(2)旷职员工其旷职期间各种工资、津贴均不发给。 (3)凡当月旷职累计 3 天或全年累计 5 天者,依奖惩办法规定予以除名,并依违反劳 动合同规定处理。 (4)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之假勤做不实之签报者,依奖惩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1、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全勤奖金。 (1)月全勤奖金分为全勤奖金、准全勤奖金 2 种。 1)全勤奖金:凡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录者,发给奖金 100 元(日 薪人员为 50 元) 。 2)准全勤奖金: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但有请假(婚假、丧假、特别假、陪产假不影 响当月准全勤)记录者,发给奖金 50 元(日薪人员为 30 元) 。 (2)当月有旷职 1 次(含)记录者无任何全勤奖金。 (3)新进人员于当月第 1 个工作日报到者,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 录,可得月全勤奖金。于其他时间报到者不得支领月全勤奖金。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
22、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需事先提出加班申请单并经各处主管批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加班时间至 23:00 止,超过 23:00 不算加班,但特殊情况需事先提出 申请并经各处主管批准,补填“考勤证明单”给行政部,否则超过规定时数部分不予计算 加班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员工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1日以内(或出入公 司) ,视为因公外出。离开 1 日以上者视为出差,需依出差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于公出前填写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并呈部门主管核准 后方可外出。如未能办公出手续,应补填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说明延迟原因,呈权责 主管核准后递交行政部
23、处理。因公外出如需用车应进行用车申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因遇特殊情况未能于下班时间前赶回公司时,应与公司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并取得权责主管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早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按相关规定刷卡。 第五章 工作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员工上下班时,一律亲自刷卡(或打卡) ,应依序排队,不可插队或争先 恐后。如有代刷卡(或打卡)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识别证于警卫人员确认,并佩戴于胸前或明显易见 之位置。未佩戴识别证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员工外出应遵守门禁管制规定,填写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
24、经相关 主管核准方可出厂。未按规定办理外出手续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未经主管核准,禁止擅自带外人至公司及工作现场参观,违者依相关之规 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非作业相关人员未经核准,不准擅入仓库或其他禁区,违者依相关规定 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为维护公司各项资产之安全及机密,进出公司之所有人员、车辆、物品 均需主动接受警卫人员之安全检查,拒绝合作之本公司员工依奖惩办法及劳动合同惩处。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不可从事私务,违者依相关之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午休时间未到,未经主管核准不可提前用餐,违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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