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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陈耀东v(日本)近江幸治:民法讲义(2)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v(德国)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v(德国)曼弗雷德沃尔福: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v(意大利)桑得罗斯奇巴尼: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v(日本)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v(日本)山野目章夫:物权法,日本评论社2002年版;v 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 法国财产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v 日田山辉明 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1 v日近江幸治 担保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
2、00v 日我妻荣/有泉亨补订 新订物权法 罗丽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v日我妻荣 新订担保物权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v台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v台王泽鉴 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主要参考文献v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v2.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v3.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v4.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v5.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v6
3、.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v7.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v8.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v9.郭明瑞著: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v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v1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v12.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v13.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v14.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v15.(英)F.H.劳森,B.拉登
4、著: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版。v16.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9月版。v17.纪坡民: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9月。v1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v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v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年版。v蔡福华著: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v19.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v20.何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v21.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2004年1月。v22.许明月:英美担保法要论,重庆出版社1998年10月。v23.田土城、宁金成:担保制度比较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v24.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v25.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5月。v26.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v27.徐洁:抵押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v28.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v29.游劝荣主编:物权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7月。v30.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v
6、3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中、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v3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v35.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v36.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v37.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v38.崔建远: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v39.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v40.郭明瑞等著: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v41.王利明审定:v(1)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
7、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2)屈茂辉:物权法总则;(3)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4)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v42.于海涌: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v43.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版。v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v44.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v崔建远: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v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一)、(二)、(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v、温世杨、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v、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8、中国方正出版社年月。v崔建远著:土地上的权利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v李昊、常鹏翱等著: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v、常翱翔: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月。v、王茵:不动产无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年月。v蔡耀忠主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v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v、胡志刚著:不动产物权新论,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v武钦殿著:物权意思主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v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v王效贤、夏建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9、2006年版;v桑东丽: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改革,科学出版社2006年;v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研习丛书(王利明丛书主编)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v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v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v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v王利明:丛书审定物权法专题义争点与判例丛书(物权总论、物权变动、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v侯水平、黄果天:物权法争点祥析,法律出版社20
10、07年版;v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2007年版;v朱岩等著: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v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v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v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v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v孙宪忠编著:物权法(第2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v杨立新:物权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v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v刘家安:
11、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v郑云瑞: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v高富平: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v梁慧星、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v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v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v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v张庆华: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v杨金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v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v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v陈光华:
12、物权变动要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v杨立新等主编: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v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说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v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v吴光荣(法官学院):物权诉讼: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v物权法系列从书(21世纪系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v楼建波: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v房绍坤、王洪平主编: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v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v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
13、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专题一:物、物权与物权法v一、物v(一)对物的理解v物是一个技术性术语。民法上的“物”源自罗马法。学界对民法“物”的概念认识主要有三种做法:v第一,不界定“物”的概念。v第二,界定“物”的概念。v第三,通过列举“物”的属性代替“物”的概念。v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物权法所称之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v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所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v物的特点如下:v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非人格性v但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则可以成为物,如与身体分离的牙齿、血液、毛发、精子等;人死亡
14、后的遗体也属于物;器官移植、捐赠虽以活人的器官为物,但须以移植人的同意为前提,决不能由他人强行取走,更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而且,要符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v2、物须能满足人的需要可利用性v3、物须能被人所支配可支配性v4、物须有经济价值稀缺性v5、物须能独立成一体自成一体性v物能自成一体,不拘泥于物理上的独立性,根据交易观念和法律规定为标准也可确定物能否自成一体,特定空间如车位、摊位,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独立成一体,故属于物。v(二)物之范围v民法上的物究竟包括什么?学界争议较大。核心争点是:物仅限于有体物,还是也包括无体物。物在民法上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5、前者称为“广义物主义”,后者称作“狭义物主义”。v1、“狭义物主义”与“广义物主义”v前者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奉行“物必有体”的观念;采“广义物主义”的以法国、意大利、奥地利为代表,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v2、我国的态度v多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作为无体物的权利。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v在民法史上,民法“物”的范围不是恒定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的。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现象,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特殊的物,如货币、有价证券,亦可为物权的客体;电、热、光、磁、频道、射线等自然力也是物。其他
16、诸如胎盘、人体移植器官、遗体、死胎、骨灰等人身遗存物;特定空间,虚拟财产等等,是否属于民法之“物”,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v二、物权二、物权v1、物权概念的缘起及物权的立法化v物权是近现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v通说认为,物权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全部法律文献中,并未出现“物权”这个概念。罗马法所创造的各种具体的财产支配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则奠定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物权抽象概念形成的基础。v至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伊洛勒里乌斯(Irnerius,约1055-1130年)和
17、亚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年)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提出了“物权”(jus in re)的概念,建立了初步的物权学说。v在民法史上,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物权概念。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承的权利。”其关于“可以对抗任何人”的表述,对物权概念的界定影响深远。后在德国潘德克吞法学、普通法学理性研究财产权的基础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把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专设“物权编”,以精细的法律技巧构置了物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民法典对物权的规定,是物权
18、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物权的立法化得以完成,其模式被后来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直接仿效。v争议:孙宪忠先生认为,奥地利民法中使用的物权概念,并不是现在的物权概念,直到德国民法典使用物权概念之后,物权的科学概念才正式在立法中确立。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v2、我国物权概念的演变及定义纷争v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指的就是物权。v如何给物权下定义,学界争议很大。我国学者在给物权下定义时,大致侧重于以下角度;v第一类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v第二类着重对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认为物
19、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v第三类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排他性,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管理特定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v第四类同时着重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性,认为物权者,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v对物权概念的争议,源于对物权本质的不同见解。关于物权的本质,学界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折衷说三种见解。目前,折衷说是一种通说,认为对物关系和对人关系构成了物权的全部内容。v3、物权法对物权的定义及解析v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v(1)将物权主体界定为“权利人”。v(2)将
20、物权的客体界定为物。v(3)将物权的性质和内容界定为“直接支配”和“排他”。v(4)将物权的属概念界定为权利。v基此,物权的主要特征如下:v(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也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v(2)物权的客体是确定的特定之物,是能被人所控制之物。v(3)物权是支配权。v(4)物权具有排他性。v三、物权法三、物权法v(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v1、狭义与广义物权法v2、物权法的概念因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而决定v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从该条款观之,我国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实际上,对于物权的调整对象,一直存在争议。有支
21、配关系说、静态财产关系说、占有和归属关系说、占有关系说,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说、归属利用和保护关系说等等。v通观物权法全部条文,尽管物权法侧重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但也调整物的占有和处分关系。v(1)物的占有关系。v(2)物的归属关系。v(3)物的利用关系。v(4)物的处分关系。v鉴此,物权法应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归属、利用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二)物权法的性质定位(二)物权法的性质定位v1、物权法的私法性v2、物权法的强行性v3、物权法的公益性v4、物权法的固有法性v5、物权法的普通法性v(三)物权法的演化(三)物权法的演化v物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制度。现代各国物权法主要承继了罗马法的物权法观念,同时又受到日耳曼物权法的一定影响,从而在其所依存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物权法。物权法作为土著法,在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性。v现代物权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v 第一,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所有权受到限制,他物权得以强化,物权法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v 第二,物权法的公法化。物权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体现,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越来越多。v 第三,物权法的国际化。国家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普遍,为物权法领域形成国际或区域间共同的规则奠定了基础。v 第四,物权与债权关系的模糊化。主要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与债权的物权化。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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