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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解读2008年2月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内容概要: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具体包括: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
2、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两种)1、收支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 实收资本增加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支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三)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3、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2、净所得征税原则 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除)一、应纳税所得额 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21条)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 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时间配比(当期、期间)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
4、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一、应纳税所得额(四)亏损1、税法亏损的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税收允许结转(向前退库、成本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年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一般要求企业抵减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等 境外亏损:税法第十七
5、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 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 境外国家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与一个国家的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关一、应纳税所得额(五)清算所得 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股息所得: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6、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第二节 收入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上的有可税性二、收入一、收入确认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发生(处置没限制、不退还),但只是价值变化、没有实现的不算(股票增值、抵押金、银行借款)2、确定性原则 数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 3、必要资金原则:为特殊的交易收入确认提供依据二、收入二、收入总额的定义(一)国际
7、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二、收入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收入,通常按公允(市场)价值确定 (三)具体收入形式 1、销售货物收入: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 2、提供劳务收入: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
8、、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二、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
9、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二、收入9、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问题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
10、款日期确认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二、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和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需要关注变化几点:(1)不视同销售: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应视同销
11、售(新税法已删去)(2)但(四)4点用于境外分公司仍视同销售第三节 不征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 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二、主要形式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包括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财政性资金 主体为各级政府、对象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容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三、不征税收入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
12、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三)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四节 扣除 新税法对扣除的框架体系:扣除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的分类: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扣除的类型:在条例中:据实、限额 在法中:禁止四、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
13、条件(一)实际发生(真实)时间上(预提与已发生)(二)相关、合法实质上(不相关、不合法)(三)合理数量上(3个层次:法规、条例、财税)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一)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 企业的经济活动已经发生,经济内容真实可靠 预提费用(准备金)、虚列成本、少列收入 (二)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取得的各项财产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四、扣除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与税法差异)(三)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
14、必须是确定的(如股票持有期间的增值)(四)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如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得扣除)(五)合理性原则 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六)合法性原则:合法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四、扣除三、具体扣除 原则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税前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一)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
15、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允许抵扣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扣除 (四)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五)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扣除四、扣除类型:从扣除时间上分:当期扣除(一个纳税期限内扣除)期间
16、扣除(资产税务处理)当期扣除:工资、基本保险(年金)、商业保险、借款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环保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财产保险、租赁费、劳动保护、企业间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境外成本、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佣金支出、准备金、自然灾害和财产损失等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四、扣除 从扣除方式上:据实、限额、不得 (一)据实扣除 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实行限额扣除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外,原则上实行据实扣除 (二)限额扣除 1、税法中规定公益性捐赠扣除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
17、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亏损企业的捐赠不得扣除问题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9个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四、扣除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18、;(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财政、税务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现在享受不同比例扣除的基金会均要按照新税法规定重新认定四、扣除2、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扣除 (1)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标准由财政、税务制定管理办法 合理: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所得税的功能,美国,1994起,上市公司的总裁级管理人员和得到公司最大报酬的四名管理人员的
19、年薪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以及反避税的目的四、扣除(我国并未消除公司税与个人税之间的双重征税),还需适当限制国有企业高管、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用的与私营业主具血缘关系人员 (2)基本保险: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目前为4)内,准予扣除 四、扣除 (3)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20、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扣除 (5)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
21、汇兑损失: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除外 四、扣除 (7)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8)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扣除 (11)广
22、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3)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四、扣除 (14)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5
23、)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境外总机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四、扣除 (三)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扣除五、期间扣除:即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资产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24、、投资资产、存货等(二)资产计价:计税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企业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扣除 (三)固定资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标准,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四、扣除(四)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
25、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扣除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五)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
26、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四、扣除(六)折旧最低年限。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四、扣除(七)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
27、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扣除(八)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四、扣除 3、折旧规定,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28、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折旧的年限,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四、扣除 (九)无形资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
29、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四、扣除(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四、扣除 3、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
30、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十)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四、扣除 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
31、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四、扣除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十一)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四、扣除2、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
32、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十二)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四、扣除 2、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
33、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扣除 (十三)资产转让: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五节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一、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法19条和16条)(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收入全额转让财产的净值转让费用 2、在中国境内没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收入全额转让财产的净值 (二)适用的税率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20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二、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国际通行做法收入全额 与税收协定一致三、其他所得 处理方法: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第六节、税基的管理及授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保证税法:合理性 相对稳定性 灵活性第七节、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协调趋势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