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章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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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一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二、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和受理三、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四、债务人财产四、债务人财产w五、五、破产债权破产债权w六、债权人会议六、债权人会议w七、重整程序七、重整程序w八、和解程序八、和解程序w九、破产清算九、破产清算w十、法律责任十、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 一、破产一、破产(一)概念(一)概念 w1、定义;、定义;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的法律制度。2、特征;、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w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w(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试行),该法自,该法自1988年年11月月
3、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业;w(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w(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w(4)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w(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w此外,我国公司法
4、、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此外,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四)、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四)、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1)破产关系的主体)破产关系的主体w1、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的主体权的主体w2、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主体务主体(2)破产关系的内容)破产关系的内容w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破产关系的客体)破产关系的客体w
5、破产财产破产财产w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w(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w(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w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w(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w其主
6、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需要。需要。w(二)(二)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的地域适用范围w(三)(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的适用时间w“本法自本法自2007年年
7、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w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同时废止。时废止。”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w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w(一)破产原因概述(一)破产原因概述w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产程序的法律事实。w(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w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
8、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w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用的问题。(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债务人对全部或
9、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地提出地提出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又称为立案又称为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审查)审查形式审查形式审查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决定)决定7日内日内(三)法律效力
10、(三)法律效力1、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2、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的责任(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含本级)以上工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
11、破产案件;(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w(一)破产受理程序(一)破产受理程序w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w申请申请w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w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日内向人民w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
12、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w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裁定是否受理。w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日。w受理受理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日内送达申请人。w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13、日内送达债务人。w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提交有关文件。w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w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w不受理不受理w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w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人对裁定不
14、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受理后受理后w驳回驳回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请。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中指出: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
15、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
16、能清偿到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
17、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
18、清偿责任。偿责任。w上述司法解释是上述司法解释是2010年新增内容,请各位考生关注。年新增内容,请各位考生关注。w(二)破产受理的效力(二)破产受理的效力w(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w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项义务。w(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的债务清偿无效。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
19、的财产减少,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w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w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w(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w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规定向债务人清偿
20、债务或者交付w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产的义务。w这里这里“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w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w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既可以是依据法律
21、规定或者双方w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w(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w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w理之日起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w的,视为
22、解除合同。的,视为解除合同。w此处所指的合同包括三个条件:此处所指的合同包括三个条件: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w受理前;受理前;该合同未履行完毕。该合同未履行完毕。第三节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 w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w(1)定义;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定义;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
23、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工作。w(2)产生和组成:)产生和组成:w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
24、民法院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w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担任管理人。w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25、(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二、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二、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w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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