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税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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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小立 博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经济学重点问题:重点问题:l如何对构成税收制度的各个具体税种进行科学分类?l为建立合理税收制度,税源应怎样选择?税种应如何配置?l税率又怎样安排?l各类课税体系各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等等。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从各个具体税种的分类、税源的选择、税种的配置、税率的安排、各类课税体系的特点等。第11章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税收制度l由税法所制约的,由一系列具体规定所构成的一整套课税办法。l内容:如何分类税种如何选择税源如何配置税种如何安排税率10.1 税种的分类 税收发展史上,不少学者提出过单一税制(税收制度由一种税组成),但这仅是理论上存在的税收制。实际中,历来就
2、是复税制(即税收制度由相互配合的多种税所组成)。这就涉及税种分类。10.1.1 税种分类理论的沿革l古典经济学主张以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给税种分类。威廉配第:以纳税人地租及其派生收入归纳税种。亚当斯密:以地租、利润和工资三种收入归纳税种。l德国新历史学派主张按课税客体给税种分类。瓦格纳:收益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三大税系。l当代西方经济学倾向按经济影响的不同给税种分类。凯恩斯主义:运用财政理论积极地进行经济调节。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Richard AMusgrave)和皮吉B马斯格雷夫(Peggy BMusgrave):按货币收支在家庭和厂商两大部门间的循环流动方向,把税收归纳为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
3、课税和财产的持有及转让的课税两大体系,并分别归属于所得课税、商品(服务)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从而,可以更清楚地说明不同税种对经济的不同影响,有利于政府将调节经济的意图体现在税制结构的设计上,使税制结构模式同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10.1.2 税种分类 当代经济学家所采用的税种分类方法是多种多样,主要看要说明什么问题而定。l中央税与地方税。以课税权归属为标准。由中央政府征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为中央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为地方税。l经常税与临时税。以课税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经常税用以保证国家经常性费用支出,每年按法律规定连续课征,除非税率或其他税制规定需要
4、变动,一般不需要再经立法机关审议。临时税是出于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特别征收的税,只是在规定年度内才能课征,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l实物税与货币税。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实物税盛行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的社会或时代,或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货币税在商品货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或时代普遍采用,后者是主要的。l对人税与对物税。以课税的主客体为标准。对人税着眼于人,即以人为课税的客体,最古老的形式是人丁税,现代形式是所得税。对物税着眼于物,即以物为课税的客体,如对各种不同种类的财产或消费的课税。对人税和对物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考虑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和纳税能力,或易于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5、l从量税与从价税。以计税依据为标准,从量税以计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预先确定的单位税额计征,也称为“从量计征”,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却与课税对象的数量直接相关。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也称“从价计征”,受价格变动影响,与课税对象价格有紧密关系。l直接税与间接税。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于他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称为直接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凡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于他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并非同一人,其间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称为间接税,如商品流转税。l所得课税、财产课税
6、和商品(服务)课税。最基本的分类还是按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即可将税收划分为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商品(服务)课。凡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课征的税收,为所得课税;凡对纳税人的财产按数量或价值额课征的税收,为财产课税;凡对商品或服务买卖的流转额课征的税收,为商品(服务)课税。l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非常重要: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不同税种以之为主要区别标志,规定税名,易于区分税种和被人掌握。不同税种因课税对象不同,作用就不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也不同。只有按它分类,才能充分把握税收的具体作用,制定体现政府政策意图的税收制度规定。现实各国税制基本上就是以课税对象作为分类标准的。理查德A穆斯格雷
7、夫和皮吉B穆斯格雷夫的税种分类理论,把税收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循环运动中考察,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税收由两大体系组成,并分别归属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商品(服务)课税的结论。图111 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循环运动上半部分的税种,基本上是以个人、家庭或厂商的所得额或其所得额中的使用额(消费支出)为课税对象的。处在下半部分的税种,则基本上是以厂商的销售收人额或进行某种扣除之后的销售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由此可以将这些税种分别划分为所得课税和商品(服务)课税。据财产的归属,可以确定对这些财产的归属者课税,或对这些财产的转让行为课税,如对个人家庭或厂商拥有的各种财产所课征的财产税,以及对财产的遗赠所课征的遗产税
8、、继承税及赠与税等。这些税种显然是以纳税人的财产按数量或价值额为课征对象的,属于财产课税。第1类:所得课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超额利润税、战时利得税、房地产收益税等。第2类:财产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净值税、资本税、土地税、房地产税等。第3类:流转课税,包括销售税(营业税)、国内产品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10.1.3 OECD和IMF的税种分类 OECD和IMF的税种分类方法,为在国际上进行国与国之间的税制比较提供了可能。若没有一个大体一致的税种分类标准,将无法作精确的结论。l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l第1类:所
9、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l第2类: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税。l第3类:薪金及人员税。l第4类: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产值、遗产和赠与的课税。l第5类:商品与服务税,包括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包括对进出口课征的关税。l第6类:其他税。l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l第1类: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l第2类: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税(按非税收入统计)。l第3类:薪金及人员税。l第4类: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产值、遗产和赠与的课税。l第5类:商品与服务税,包括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等。l第6类:进出
10、口关税。l第7类:其他税收。lIMF采取的税种分类标准和OECD的税种分类标准基本一致。不同处仅是它把商品与服务税一分为二,国内部分划分为第5类,进出口贸易部分划分为第6类,另加第7类为其他税收。此外,经合组织把社会保险税视为税收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将其认定为非税收人。10.2 税制结构的设计 税制结构的设计首先要考虑税收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着重考虑解决如下问题:l税种的配置l税源的选择l税率的安排10.2.1 税种的配置l按照税收原则的要求解决税种的配置问题,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税种都能够完全符合各项税收原则的要求。税种的配置实际上研究的是各税种间的相互配合问题。在此基础上
11、,才能合理设置各个税种,使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能在总体布局上体现税收原则要求的税收体系。l由各个税种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系,总是要有某一种或几种税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居主导地位的税种就构成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其他税种就是辅助税种。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对于税种的合理配置具有关键意义。l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经济学界一般推崇所得课税。l著 名 经 济 学 家 J.R.希 克 斯(J.R.Hicks)和 M.F.N.约 瑟 夫(M.F.N.Joseph)曾分别在价值与资本和间接税的额外负担中,对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了所得课税优于商品课税的结论。理论前提:税前经济处
12、于完全竞争状态,无外部因素影响,存在“帕累托效率”资源配置;生产要素供给固定,在课税前后都能充分利用;所有纳税人状况相同,如相同的偏好,相同收入水平等;税收的征收既无征收费用,也无奉行费用;不论是所得课税,还是商品课税,课征数额均为R,公共支出模式也不变;纳税人只消费两种商品:X1和X2;政府只有两种选择,或对其中一种商品课税,或对所有收入课征所得税。x1x20BACI1I2I3课征消费税后的消费者均衡点课征所得税后的消费者均衡点征税前的消费者均衡点结论:所得税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或对经济效率的损害程度)比同量的消费税轻。这是因为所得税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对消费者的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干扰
13、相对要小。此外,所得课税还有其他方面的优点。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能像商品课税那样采取提高商品价格的途径转嫁税负;所得税作为一种内在稳定器,可以削弱国民收入对经济波动反应的灵敏程度;所得税作为一种政策变量,可以通过相机抉择的政策措施,在促进经济的稳定方面发挥作用。在战后商品输出转变为大量资本输出的情况下,所得税制可以克服间接税在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局限性,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等等。10.2.2 税源的选择 税本是税收来源的根本,税源是由税本产生的收益,税收则来自于收益。税源的选择问题实际上研究的是如何保护税本,尽可能不使税收侵及税本。税源一般包括地租、利润和工资,以它
14、们为税源,并将课税额度限制在这个范围内,虽可能课税过重,导致税源枯竭,但一般不致损害税本。至于财产,尤其是在财产中占重要地位的生产性资本,则属于税本的范畴,一般不能作为课税对象,否则就会损害资本形成和积累,最终导致国民经济萎缩,政府公共收人来源枯竭。然而,生产性资本不宜作为课税对象,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财产都不能课税。基于某些特定目的,对非生产性私人财产的课税也是必要的,如课征遗产税、赠与税,对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有价证券的课税等。10.2.3 税率的安排l税率水平的确定,经济学界曾有两种说法,无限课税说和有限课税说。无限课税说认为,征税一方面减少居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的财富。即使课征重税
15、,也不会影响国民经济,因而主张无限课税。有限课税说认为,征税不可超过再生产的限度,不可课征所得的全部,也就是不能课征到居民生活的最低限度。l美国供给学派代表人物阿瑟拉弗(Antherlaffer)的“拉弗曲线”原理,描述了税率和税收的关系,税率水平有一定限度,在一定限度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增加,因为税率提高不会等比例地导致税源的减少。但是税率提高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税基减少的幅度大于税率提高的幅度,税收收入反而减少。税率O P N R 税收mr100%r3r4r2r1“拉弗曲线”原理l超过这个限度,税收收入会减少。l税率形式的确定:比例税率:就效率而言
16、,较优选择累进税率:就公平而言,较优选择最佳选择:兼而有之11.1 所得课税 11.1.1所得课税:总体描述l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向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课征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工薪税)。1.所得税的特点:l所得课税的对象是扣除了各项成本和费用开支之后的净所得额。l净所得并非应税所得,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l所得课税通常按累进税率课征。累进税率适用范围虽然并不限于所得课税,而且所得课税也并非都采用累进税率,但实行累进税率却是所得课税的一大特点。l累进税率有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形式。两种形式虽都是由低到高规定一系列税率,每一税率都同一定的应税所得额相联
17、系,但税率同应税所得额的联系却是不同的:在全额累进制下,达到一定数额的全部应税所得额都要以其相对应的同一个税率来课税;但在超额累进制下,全部应税所得额被分成几部分,各个部分分别以不同税率来计算税额,把各个部分的税额相加起来,才得出全部应纳税额。2所得课税的类型。在理论上,所得课税通常被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l分类所得税,也称为分类税制,是将所得按来源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l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实行差别待遇;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l分类所得
18、税最早创于英国,但今天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经很少,即使采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l综合所得税,也称为综合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它的突出特征是不问收入来源于什么渠道,也不问收人采取何种形式,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人,加总求和,统一计税。它的指导思想在于,既然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课税依据就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它的突出优点,就是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综合所得税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德国的普鲁士邦
19、,是当代所得税课征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l分类综合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也称为混合税制,是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分类综合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广泛实行的一种所得课税类型,它反映了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的趋同态势。主要优点在于,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综合所得税的优点所在),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人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人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所在)。此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利于减少偷漏税等优点。因此,它被经济学家们视为一种比较好的所得课税类型。11.1.2 个人所得税l以
20、纳税人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l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一般而言,税收的课征范围指一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涉及课税主体(纳税人)和课税客体(课税对象)的范围。l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在处理税收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大体有两种:l一是属地主义原则,它根据地域概念确定,以一国主权所及的领土疆域为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按照属地主义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叫做“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确认收入来源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课税。l二是属人主义原则,它依据人员概念确定,以一国所管辖的
21、公民或居民为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而不论这些公民或居民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土疆域之内。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叫做“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确认,居住国或国籍国有权对居住在其境内的所有居民和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的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上可能的课征范围,即本国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以及外国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疆域范围的所得。换句话说,居民或公民要承担全部所得的纳税义务,非居民或非公民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l公民与居民身份的确定:l公民身份的取得必须以拥有国籍为前提条件,各国多以国籍作为区分公民和非公民的标准。l居民认
22、定标准:(1)住所标准,纳税人在本国境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2)时间标准,纳税人若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一般为就是本国居民);(3)意愿标准,纳税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主观意。l收人来源地的一般认定标准:l服务报酬所得,依服务活动受雇地点或就业地点而定;l利息所得,依据是否由本国境内债务人支付而定,若是由本国境内债务人所支付,本国即为收人来源地;l股息所得,依据支付股息公司的设立地点而定,若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公司所支付,国即为收入来源地;l财产租赁所得,依据财产的坐落地点而定,若财产坐落在在本国境内,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l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据版权、商誉、专有技术、专利等特许
23、权的使用和费用支付地点而定,若在本国境内使用并支付费用,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l不动产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一样,依据不动产的坐落地点而定,若不动产坐落在本国境内,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地说是个人得额。l所得的概念l有狭义和广义之分:l狭义:一定期间内运用资本或劳力获得的货币收益或报酬l广义: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而不其来源怎样,方式如何,是货币收益还是实物收益。l较为流行的解释是,所得是指财富的增加额,它应等于一年内的消费支出加上财富净值的变动额。l实践中,所得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各个国家对所得范围的处理大体有两种:l一种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所得”概
24、念为典型,即课税所得应包括“全部收入”,但在实际计算上,从“全部收入”到“应税收入”,还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调整;l另一种以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为典型,即在税法中对各项收人分类列举,把全部收人分为六类,但对各类收人也要做一系列调整,计算出各类收人的法定所得,然后再综合全部法定所得,得到“总所得”,并对总所得进行进一步调整,最后得出“应税所得”。l个人所得虽被定义为课税对象,但它并不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或应税所得,须从中扣除必要费用后才是应税所得,扣除主要包括两部分:l取得收人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所谓“事业经费”,如差旅费、午餐费、工作服费、维修费、搬迁费等,通常按项目规定扣除标准,但各
25、国在具体把握上,宽严程度有较大差别。l养家糊口而必需的“生计费”,通常按照家庭成员的构成规定扣除标准,这又依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高低有所不同。3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应税所得X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累进税率为基本形式,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之分。此外,对某些特殊性质收人项目,还要规定特殊税率。4、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法有从源征收和申报清缴两种,各国往往根据不同收入项目,同时采用两种课征方法。l从源征收法,支付收人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优点:l节约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消耗,简化征收管理手续;l避免或减少偷漏税,及时组织税款人库;l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的心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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