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ppt
《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ppt(10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一、资本主义各国资本主义各国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二、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三、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四、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五、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一、资本主义各国资本主义各国有有关货物买卖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判例法
2、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94修订的货物供应与销售法)(2)美国的统一买卖法1906 统一商法典1952(美国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二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1、民法通则2、合同法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
3、留(公约第11条)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
4、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198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参加国有60多个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四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E组2、F组3、C组4、
5、D组华沙牛津规则1932(CIF)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E组EXW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 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组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6、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DAF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
7、)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已完税交货已完税交货第第三三节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的成立 一、一、我国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规定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
8、的规定一、一、我国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成立的规定(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2.形式条件形式条件(二)在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候,(二)在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候,合同何时成立合同何时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发价(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
9、ce)1.接受的含义2.接受生效的时间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的接受5.接受的撤回1、发价的含义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
10、约束的意思。(1)发价的撤回公约15条规定,一向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点与英美法系相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发价的终止和失效(1)发价因
11、拒绝而终止(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以过而终止(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2.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发价表示
12、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豪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2)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
13、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豪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5.接受的撤回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第第四四节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一一.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一一)美国美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二)(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三)(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二、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一一)美国美国的有关规定的
14、有关规定1.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2.买方检验货物3.买方对货物的接受4.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5.对货物接受的撤销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是赊销性质的买卖,买方付款的时间与地点应是买方接受货物的时间、地点,通常买方用支票付款,但如果卖方特别要求现金,买方也可以给付现金买方检验货物如果合同约定可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及方式,双方必须按约定办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买方有权在付款与接受货物之前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地点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但买方要承担检验的费用,但有两条例外:(1)如果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交货付现金,则在货物到达买方时,买方必须先付款。(2)如果合同约定按交付所有
15、权凭证的方式交货,那么只要买方收到了这些凭证,他必须在接收凭证的时间、地点付款,而不论此时货物实际处在何处。以上两种情况下,虽然买方必须先行付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同意接受货物,他仍保留有事后检验货物的权利。买方对货物的接受只要出现下述情况就认为买方同意接受货物(1)买方作出了接受货物的明确表示(2)如果经过了一个合理的验货期后,买方没有表示拒绝货物的意思即推定他同意接受货物(3)买方实施了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如买方收到货物后立即把其放到商店里出售,即被认为是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之约定,那么买方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就可以
16、有效拒绝接受货物,一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他必须妥善保管已交其控制的货物,等待卖方处置。如果是易腐烂变质的货物,买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出售并有权从出售所得中扣除买方因保管与销售所承担的费用。对货物接受的撤销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后,发现货物有缺陷,那么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撤销其已作出的接受:(1)买方知道货物有缺陷,但仍接受是因为他有理由相信卖方会纠正这些缺陷,但实际上卖方未及时地改正货物的缺陷。(2)在接受货物之前,买方未能发现货物的缺陷是因为该缺陷不能在短期时间被检查出来(3)买方未能在接受之前发现缺陷是因为卖方作出了货物没有缺陷的保证(4)撤销已作出的接受是在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缺陷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作出
17、的(二)(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付款与接受货物方面相似,不同的是买方只要明确表示接受货物后,就再无权撤销已作出的接受(三)(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有缴付货款与接受货物之义务,给付货款应在卖方住所地,货款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用转帐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买方对货物的接受,规定一旦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即有权起诉要求买方提货。(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的规定规定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与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2.货物价格的计算3.买方付款的
18、地点4.支付价款的时间5.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2.货物价格的计算如果合同已成立,但无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价格及确定的方法。买方必须支付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索取的价格,如果此种价格无法确定,买方必须支付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买方付款的地点如果合同未对买方付款地点作出规定,那么他应在下列地点向卖方付款(1)卖方的营业地。(2)如果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货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移交文件的地点付款支付价款的时间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或移交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买方必须付款。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有
19、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卖方交货地点将货物取走,以履行接受的义务二、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一)(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二)(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四)(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
20、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关于交货的地点关于交货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
21、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二)(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三)(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
22、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四)(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1.检验货物的时间2.检验货物的地点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检验货物的时间公约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
23、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检验货物的地点公约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内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公约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
24、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五)(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
25、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 第三 货物 买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