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_民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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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第四讲民法(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包括:1.财产所有权2.债权3.知识产权4.人身权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案例1.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甲是 合法占有5000元财产。2.甲从乙处盗得5000元,甲是非所有人占有5000元。3.甲将自己的两个馒头吃掉,是处分财产。4.甲将两瓶啤酒送人,是 处分财产。答:1.非所有人4.法律上3.事
2、实上2.非法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凡通过劳动、生产、收益等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称为原始取得。国家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还有没收、取得无主物等。继受取得。凡通过买卖、赠与、接受遗赠、继承等方式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称为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案例1.甲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称作 财产所有权。2.甲从父亲处继承来的财产,称作 财产所有权。3.甲从商店买来一台彩色电视机,称作 财产所有权。答: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责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
3、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何为交付呢?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形态。现实交付是指实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拟制交付是指以提单、仓单等所有凭证的交付而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两种交付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夏某到海达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选中了“吉野牌”山地车和“凤凰牌”女车各一辆,售价分别为850元和310元。当时夏某付款800元,言明欠款在第二天取车时全部付清。不料,当晚发生意外火灾,夏选定的两辆自行车均被大火烧毁。第二天夏某带着360元来取自行车时,车行说:“你的两辆
4、自行车昨晚被大火烧毁,我们不能再给你自行车,昨天的欠款360元,你还得交清。”夏某则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有义务交清欠款,车行还应将自己已交的800元购车款还给自己。双方各执己见,夏某为此向法院起诉。问:此案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夏某虽选定两辆自行车,但是海达车行并未向夏某交付,双方既无约定,也无履行迟缓。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风险责任也未转移。两辆自行车的意外灭失的损失应由车行自负。车行应将夏某所付800元货款还给夏某。案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财产发生争议或受到不正当干涉或侵犯时,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
5、下列等措施加以保护:1.确认产权2.排除妨害3.恢复原状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财产共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所有。财产共有权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某一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只能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共有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案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店。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出资:甲乙各出资5000元,丙出资10000元。(2)盈余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3)合伙终止:有二人以上要
6、求退伙或提出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告终止。合伙二年后由于亏损,三人协议散伙。散伙后,乙、丙到了外地,唯甲仍在本地。但在他们合伙期间还欠A商店3000元货款未还,当A商店找到甲时,甲说我只承担一部分债务,但A商店找不到乙、丙,坚持让甲全部偿还债务,并诉至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丙合伙协议中未规定如何承担债务,应按法律规定,按出资比例承担3000元债务。甲承担25%,计750元;乙承担25%,计750元;丙承担50%,计1500元。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
7、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甲、乙、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全部清偿A商店3000元货款的义务。当乙、丙无法找到时,甲就应全部清偿。甲清偿以后,乙、丙就成了甲的债务人,乙、丙就应当将各自承担的份额偿还给甲。本案A商店要求甲全部偿还3000元货款,是有法律根据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的种类: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特点1.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2.除共有人有约定之外,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同意
8、。3.在共有关系存续其间,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财产。4.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份额和进行分割。案例 王甲与韩乙(女)婚后用共同收入购一间砖瓦房。后来王甲与韩乙闹矛盾,韩乙回娘家居住。此间王甲未征得韩乙的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其兄王丙。王丙搬进该房居住。1987年8月,区法院审理王甲与韩乙的婚姻纠纷案时,将该房判决给韩乙所有。判决后,王丙拒绝从该房中搬出。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本案中,王甲韩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所购得的房屋为共同共有财产。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
9、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王甲未经韩乙同意,将其房屋出售给王丙,而王丙又是王甲之兄,他应当知道出售的房屋为王甲和韩乙的共同财产,而且也应当知道未经韩乙同意,却仍然购买,其行为不是善意取得,尽管是有偿的,也应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此房屋仍为王甲韩乙共同共有。法院在王甲韩乙婚姻纠纷中,将此房判给韩乙,王甲就应将房款退给王丙,王丙应搬出此房。若王丙拒不搬出,韩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王丙搬出此房。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影响或侵
10、犯他人的权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或者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案例 刑某种的树木,每当刮风下雨,树枝扫荡苏某家的屋顶,致使许多瓦片破碎,严重漏雨。苏为此与刑某多次交涉,但刑某却置之不理。问:此案如何处理?答:此案涉及的就是相邻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一方
11、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刑某有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树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侵犯苏某房屋的使用权。一旦影响到了苏某,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判决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一旦经过审理认为是相邻权纠纷问题,就会要求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即把树木修剪一些,把苏某的房屋修好,使苏某的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并赔偿给苏某造成的其他损失。可能刑某仍置之不理,苏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某不修,法院可派人去修,但刑某要出强制执行费。判决赔偿苏某其他损失的费用,可从刑某的财产中划拨
12、。相邻权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以外,还有噪音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就是债权;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债务。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而且每一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案例甲租借乙的房了,双方签定一租借合同。合同规定:1.租期:三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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