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教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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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 伍家岗税务局 杜愿红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自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以下简称财税 39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
2、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二)自 4 月 1 日起,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一般纳税人适用 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
3、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四)需要重点讲解的两点问题:1、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此次税率调整已属近年来的第三次,还需强调的仍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前的,就按照 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以后,就按照 13%税率开票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4、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 年 3 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3 月 20 日发货,3 月 25 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 3 月 20 日发货后,3 月 25 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 4 月 5 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 3 月 25 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 3 月 20 日发货,4 月 5 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5、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 4 月 5 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2、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
6、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 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 月 1 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五)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自 2017 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 13%税率下调至 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 39 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 10%调整为 9%。二是特殊规定
7、,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 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关于 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纳税人按照 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8、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与 2017 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 1%进项税额。比如,5 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则在 6 月份再加计 1%
9、进项税额。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一)39 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今年 4 月 1 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 4 月 1 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40%部分,从 2019 年 4 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注意:不强调一定要四月抵扣,以后月份转入也可,但是必须一次性全部转入。(二)14 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发布,以下简称 15 号公告)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 15 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因此,在 14 号公告中,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延续。
11、具体来讲,就是两项: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
12、在发生的下期转入。例:某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栋房子,原价 200 万元,税额 22 万元,用于职工宿舍,使用 5 年后改为生产车间,此时帐面净值为 150 万元,那么因改变用途后可以转入的进项税额应为 22*150/200=16.5 万元。三、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为便于实际征管操作,财税 39 号公告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进项税抵扣一样,旅客运输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纳税人相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专票抵扣。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
13、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了电子普票。第二种情况,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 9%税率抵扣。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 9%税率计算抵扣。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 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
14、信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仅有一小部分客票已采取实名购票并可以从客票上获取旅客身份信息。更重要的一点是,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 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
15、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展示图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抵扣进项税额为:(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第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
16、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第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 39 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自自 20192019 年年 4 4 月月 1 1 日至日至 2 2021021 年年 1212 月月 3131 日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
17、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 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大家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 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第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第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 4 月 1日之前和 4 月 1 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 月 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 2018
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 50%判断,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 3 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 3个月,再以这 3 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 50%判断,如超过 50%,可以自第 4 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3 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
19、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 2018 年 1 月成立,2018 年 9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 2018 年 4 月开始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 3 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 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 3 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第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 12 个月的概念。第五,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
20、的优惠政策,纳税人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这样可以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避免因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
21、括:(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 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 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 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 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
22、年适用的,因此,2019 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二)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第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
23、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第二第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这也是遵循了 WTO 公平贸易原则,防止引发出口补贴的质疑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因此,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也就是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总的来看,只要是在国内环节,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但是,如果纳
24、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 39 号公告中的计算公式,以出口和内销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抵减。第三第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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