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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股东协议书模板集合九篇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号【】),【】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号【】),【】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 以上两位签署方合称“两方” 为明确两方之间的全都行动人关系,两方在遵守公平自愿的根底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两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达成以下全都行动协议。 一、全都行动内容 两方同意,两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将在行使股东权利的事项上实行全都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行使股东会或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 (二)依法行使投票表决权;
2、(三)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推举提名权; (四)依法行使股东相关诉讼权利; (五)其他全部可实行全都行动的股东权利。 两方共同或任何一方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人员,则其任职高管职务期间,在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中规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人员职权的事项上实行全都行动。 二、全都行动期限 两方确认,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无论其详细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持股期间是否有中断,两方均应根据本协议的商定行使相关权利及进展相关事项。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经两方签字后马上生效,并且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本协议长期有效。 四、其他 两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两方
3、所达成的全都行动将被认定为一项不行撤消的指令。就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两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方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股东协议书 篇2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西宁市城中区金智广告装潢设计中心 地址:西宁市南关街136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西宁格桑梅朵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南山路10号金翠苑小区5号楼401室 第一条 合作工程名称及主要经营地:西宁市长江路第十三中学家属院 号楼楼顶。 其次条 合作经营工程和范围:户外三面翻广告牌设立及代理广揭发布。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
4、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一)乙方出资办理户外三面翻广告牌的相关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全部者的租赁合同)占总投资额的50%;甲方出资设立三面翻广告牌的设备(三面翻设备、根底钢构造、射灯、电源)占总投资额的50%; (二) 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全部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甲方应在20xx年4月15日以前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第五条 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
5、安排:第一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安排;其次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安排;第三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安排;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二)债务担当: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担当。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需经甲、乙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 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6、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商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固然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
7、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
8、负责日常的经营治理及招商,乙方有权监视。 (二)合作协议商定或全体合作人打算,托付甲方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展日常治理及维护; 3. 出售合作的产品(三面翻广告牌)、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对合作工程(三面翻广告牌)日常的经营本钱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打算权和监视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安排。 3. 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商定进展,合
9、作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九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展赔偿。 (二) 制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展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连续经营业务,也可以选择、
10、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连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当,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方或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
11、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方法进展安排。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五条其次款的方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殊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12、,如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商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 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视为违约。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四)合作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担当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五)合作
13、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打算除名。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各尽其责,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全部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待乙方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60天内甲方应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如因一方未能履行此条款的,视为违约。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全都,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
14、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合同共计五页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二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供应车辆供业务使用,本地使用每月油费1400元,外地依据实际费用实报实 销,兼职会计一名每月工资500元,业务员一名底薪1200元+提成3-8,以上均纳入正常运营本钱,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因赞助费、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本钱。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 :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篇二:联营合同范本 设店(柜)厂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授权代理人
15、: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就乙方在甲方商场设置店(柜)出售商定的商品特订立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 第一条:设柜位置 1、甲方以位于商场楼 号铺位(面积为: ),供乙方设置店柜,经营本合约所确定的业种与商品。 2、在合同有效期间基于统一治理、提高经营效益或应营运事实的需要,甲方依每季每业种的经营绩效后叁名中选择,认为必需更动乙方设柜位置或增减其经营面积及作其他改换时,必需书面通知乙方,并供应新的设柜位置,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履行。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无偿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乙方市场推广费用,支付方式为:。 4.
16、 施工保证金 元整(大写: )(施工完成且开头运营后一个月无息退还); 进柜保证金 元整(大写: )(开业后由进柜保证金转撤柜保证金)。 5.其他费用:(公共事业费用如有调涨,甲方得依视实际状况通知调整收费标准) 5.1治理费:_元/每平方/月; 5.2 电费:按电表实际产生费用交纳(未安装电表用户按自设电量计算); 5.3员工培训费:_元/人; 5.4周年庆赞助费:元; 5.5 五一/国庆/圣诞赞助费各:元; 其次条:经营范围与方针 2、乙方商品应送甲方审查和核价后,才能陈设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商品。乙方若需要新 增加营业工程或商品必需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陈设出售,否
17、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本条之商定,应支付5000元至5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作为乙方违反合同商定的违约金,详细金额由甲方依据乙方违约的详细状况确定。 3、乙方销售商品品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应力求充实、备齐,售价应合理公正。如乙方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 4、若乙方商品之来源、品质、内容、数量,无法到达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值营业状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的损失。 5、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等状况,乙方应做好售后等效劳,不得无故拖延,
18、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在宜宾市其他百货公司及联销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商场实施一样的活动,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该柜上月营业额2倍作为违约金。 7、乙方应承受国家合法流通的信用卡及银行卡,由此产生的相关之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先垫付后从乙方之货款中扣回。 8、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商品打折局部(除5折以下)必需承受甲方vip卡_折的优待方式,否则甲方有权予以该局部销售额20%的违约金。 10、乙方自己发行之提货券、优待卡需事先向甲方申请,待甲方核准后才能于甲方卖场
19、内使用。 第三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续约。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如不同意续约,本合同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比其他第三方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中途撤柜),应于撤柜四十五日前提出撤柜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柜。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顿履行合同或擅自转让权利义务予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至返还柜位予甲方,并与甲方结算完毕
20、之日止,按日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之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营业时间 1、 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有异议。 夏季营业时间:至 冬季营业时间:至 以每年的四月一日、十一月一日为季度时间调整日,节庆日营业时间另行规定; 2、除甲方另有规定和通知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擅自停顿营业,否则以违约论,应担当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违约金,详细金额由甲方依据乙方违约的详细状况确定。 第五条:结账付款 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收取,并开具甲方的销售票据。乙方不得漏缴、少 缴销售货款,否则一经查出除补缴漏、少缴之营业款外,乙方须支付漏缴、少缴金额的10倍作为
21、违约金支付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应供应给甲方的进货发票,必需是乙方单位经正式注册登记后,印有税务专用章,并盖有乙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乙方提交符合规定之增值税发票之前,停顿支付货款。乙方若供应不合法之增值税发票,无论合约终止与否,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索,并由乙方担当一切后果。 3、乙方在甲方商场的销售行为,一律使用甲方制式的销售表单“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据实填写,至甲方收银台缴款并经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每日每笔之销售凭证。“销售日报表”一式三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营业联由甲方保存;“购物单”
22、一式四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收银联由甲方保存;作为今后双方核对结算之原始凭证。 4、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在次月_日至 _日结算对账一次,(节假 股东协议书 篇3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新增股东) 鉴于: (1)*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份总额为*万股; (2)甲、乙、丙、丁方系*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甲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乙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万股,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丙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万股,占*股份有限公司
23、股本总额的 %,丁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 (3)*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本协议所指的增资扩股方案; (4)本协议各方全都同意在满意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股份。 为此,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述措辞在本协议中应有以下意义: 1.1 “目标公司”是指拟定向增发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目标公司原股东”是指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1.3 “新增股东”是指戊方。 1.4 “增资扩股”是指目标公司增发股份,目标公司甲、乙、丙、丁四方及新增股东出资认购目标公司增发股份的行
24、为。 1.5 “增资认购行为生效日”是指目标公司将增持的股份登记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之日。 1.6 “本协议生效日”是指各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 第2条 关于目标公司 2.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00.00)元。 第3条 增资扩股 3.1依据目标公司*年*月*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目标公司总股本拟从万(00,000)股增加至 ( 0,000)股(注册资本由 增加至 元)。本次新增股份数为贰仟万(20,000,000)股(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两仟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肆元伍角(¥4.50),合计认缴出资额为玖仟万(¥90,000,000)元,溢价局
25、部列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全部认缴出资由增资认购股东以现金形式缴付。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认购新增股份*万股;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认购新增股份*万股; 丙方出资人民币*元,认购新增股份*万股; 丁方出资人民币*元,认购新增股份*万股; 戊方出资人民币*元,认购新增股份*万股。 3.2在本协议书生效后,增资认购股东须在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时间缴清所认缴的出资。 3.3增加注册资本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万(¥0,000.00)万元,股本总额变更为 (000)股,其股东及股本构造变更状况如下表所列示:单位:万股 3.4本协议书生效日至增资认购行为生效日,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应确保目标公
26、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3.5目标公司所属的资产: 股东协议书 篇4 第一章 总则 _、_和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其次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身份证:_,住址:_ 乙方:_,身份证:_,住址:_ 丙方:_,身份证:_,住址: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其次条 公司名称为:_。 第三条 公司住宅为: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
27、担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整(rmb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乙方:_;丙方: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安排; (二)参与或者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28、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安排;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过全体股东
29、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打算。 其次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30、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31、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其次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其次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其次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 其次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次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
32、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担当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承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供应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隐秘。 其次十五条 未
33、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其次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托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其次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其次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前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其次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
34、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完毕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固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隐秘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完毕后仍旧有效,直至该隐秘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正的原则打算,视大事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状况和条件下完毕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完毕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其次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
35、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打算公司的经营规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打算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打算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36、聘请阅历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治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帮助董事会进展对治理层递交投资工程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打算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展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打算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殊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7、(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详
38、细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决议实行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展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托付
39、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托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托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
40、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担当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患病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当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41、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治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规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治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打算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依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和盈亏状况。总经理必需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打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工程,有权打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掌握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打算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根据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展。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