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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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2377号2023年8月27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治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立、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镇。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
2、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本方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合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六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应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详细方法由各城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用于城市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公益性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
3、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其次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依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平均不低于0.8元/吨。详细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立、运行和维护本钱,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依据自治区现行的价格治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各级城市建立主管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水资源治理部门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第十条 各级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状况向征收或者代征部门(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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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城市 污水处理 征收 使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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