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合同汇总五篇.docx
《关于贸易合同汇总五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贸易合同汇总五篇.docx(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关于贸易合同汇总五篇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保证买卖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9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分合同。双方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买卖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买卖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
2、到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旧有效。按买受人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负担;如出卖人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条 买受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
3、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买受人负担;对同城单
4、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买受人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买受人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卖人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别状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坚固,出卖人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受人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
5、期,以出卖人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15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买受人要求分批交货的,出卖人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出卖人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如买受人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买受人在 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买受人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买受人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30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卖人可
6、以发货;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卖人应征得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出卖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第十条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买受人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买受人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
7、缺少、残损等事 故,由买受人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出卖人过错,不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但出卖人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买受人索赔。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出卖人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出卖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买受人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属
8、于多发、错(串)运商品,买受人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天内通知出卖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由出卖人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患病损失时,由买受人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买受人应在货到90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在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货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
9、询,查询期为买受人收货后的60天,逾期出卖人可不受理。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出卖人应在接到“查询单”后15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出卖人供货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5元以下,残损在10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买受人将
10、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出卖人,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买受人在收货时发觉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出卖人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则出卖人可不受理,同时买受人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出卖人。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出卖人责任的退货,其损失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买受人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
11、出卖人。 买受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出卖人。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买受人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别规定外,采纳以下4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的缺乏局部。对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应连续履行。 1.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买受人有
12、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 2.出卖人逾期交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出卖人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 4.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10%(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
13、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买受人担当因供应给出卖人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担当出卖人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买受人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担当代出卖人保管的商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14、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1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详细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别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托付代理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15、: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话: 电 话: 百货、文化用品买卖分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站 公司 站 xx年 季度 公司 针纺织品买卖分合同 签订地点 针纺织品购销分合同台帐明细表 贸易合同 篇2 立合同单位: 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互协条件: 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年零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分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 供货合同: 产品质量: 资金利息及归还: 违约责任: 附加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双方代表
16、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贸易合同 篇3 我国胜利参加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进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大事中,通过买卖合同进展欺诈的现象是特别多的。因此,系统地讨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贸易 合同 汇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