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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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第 1.0.11.0.1 条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 1.0.2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第 1.0.31.0.3 条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第 1.0.41.0.4 条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第第 1.0.51.0.5 条条
2、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选址和布置第第 2.1.12.1.1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第 2.1.22.1.2 条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
3、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第 2.1.32.1.3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第 2.1.42.1.4 条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第 2.1.52.1.5 条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第 2.1.62.1.6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4、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步行商业街第第 2.2.12.2.1 条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第 2.2.22.2.2 条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第 2.2.32.2.3 条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第 2.2.42.2.4 条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
5、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第 2.2.52.2.5 条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第 2.2.62.2.6 条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第 2.2.72.2.7 条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1 1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第 3.1.13.1.1 条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
6、、安全分区。 第第 3.1.23.1.2 条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3.1.2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第 3.1.33.1.3 条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7、第 3.1.43.1.4 条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第 3.1.53.1.5 条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第 3.1.63.1.6 条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8、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第 3.1.73.1.7 条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第 3.1.83.1.8 条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
9、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第 3.1.93.1.9 条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第 3.1.103.1.10 条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第 3.1.113.1.11 条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商店建筑设计规
10、范:第三章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2 2第二节第二节 营业部分营业部分第第 3.2.13.2.1 条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第 3.2.23.2.2 条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
11、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第 3.2.33.2.3 条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 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 7.50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 7.5015m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 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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