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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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09 实施日期:2023.07.09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自治区民政厅是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盟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治理工作,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详细治理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各盟
2、市、旗县(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治理,专款专用。 鼓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应捐赠和资助,捐助款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一治理,专项使用。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赐予积极支持。 第四条 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18周岁以下子女; (三)18周岁以上但根本丢失劳动力量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18周岁以下或者18周岁以上但根本丢失劳动力量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七)由国家集中供给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 (八)民政部门依据本条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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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 条例 实施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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