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提交的材料(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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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提交的材料(3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精)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恳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
2、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学问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供应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供应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根据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到达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
3、人根据技术供应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22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商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峻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4、人:_x 2022年9月14日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精)二 申请人:杨,男,1950年1月9日诞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 被申请人:_、_、_ 案由: 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1、恳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恳求依法订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
5、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连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马上移交申请人杨。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担当。 事实和理由: 杨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
6、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根据合同商定准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不能正常治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xx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xx)11号抗诉书,20xx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根本维持了(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
7、合同”有效,应连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xx、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状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xx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
8、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连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担当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xx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展再审。20xx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连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商定解除理由的状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峻侵
9、害了申请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峻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状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其次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恳求连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
10、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其次条(即撤销二审“20xx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xx年7月4日(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恳求连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
11、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其次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连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连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无法连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洁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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