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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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视治理方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及其监视治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视治理是指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展审查、许可、检查的监视治理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
2、监视局)负责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制剂托付配制、调剂使用的审批和制剂配制的监视治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视治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并承受市药品监视局托付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其次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设立制剂室,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治理制度。 医疗机构的药剂科主管制剂室工作。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市药品监视局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3、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标准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根本状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北京市卫生局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设立制剂室的根本状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四周环境、根底设施等条件说明,并供应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干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以上实践工作阅历的人员担当,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六)拟配制剂型、配制力量、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 (七)、拟配制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或草案); (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名目; (九)制剂配制治理、质量治理文件名目。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担当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一)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供应授权托付书2份; (十二)按申请材料挨次制作名目。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楚,签字并在指定的位置处加盖单位印章,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根据申请材料名目挨次装订成册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条 市药品监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
6、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市药品监视局受理或者不受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市药品监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作出是否许可的打算。予以许可的,自许可打算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药品监视局应当自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备案。 第八条
7、 医疗机构设立的制剂室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治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工程。其中由市药品监视局核准的许可事项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制剂室负责人。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见附件2、3)。
8、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前30日,向市药品监视局申请变更登记。市药品监视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打算。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见附件4); (二)配制地址的变更,还应当供应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治理、质量治
9、理等相关材料; (三)配制范围的变更,还应当供应相应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治理、质量治理等有关材料; (四)负责人的变更,还应当供应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职称以及有关人事任免打算;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担当法律责任的承诺; (七)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供应授权托付书2份; (八)按申请材料挨次制作名目。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楚,签字并在指定位置处加盖单位印章,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
10、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药品监视局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市药品监视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打算。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二)名称、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变更,还应当供应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或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还应当供应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职称以及有关人事任免打算; (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正
11、、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担当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供应授权托付书2份; (七)按申请材料挨次制作名目。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楚,签字并在指定位置处加盖单位印章,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后,市药品监视局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
12、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药品监视局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市药品监视局结合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标准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根据本实施细则关于设立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打算。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换证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打算的,视为同意换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制剂室的,应当向市药品监视局
13、提交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市药品监视局依据申请缴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遗失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首都医药杂志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同时向市药品监视局申请补发,遗失声明登载满1个月后,市药品监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治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状况报市药品监视局备案同时抄报注册地药监分局。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配制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市药品监视局备案,同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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