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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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6号二八年四月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建立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建立和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无障碍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全面参加社会生活的环境。主要包括设施、交通工具、信息和沟通无障碍。第四条无障碍建立应当符合安全、便利、可达、可用的根本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物的地面应当平坦、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
2、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便利视力残疾者使用;(四)公共场所设置效劳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效劳台、低位电话;(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六)医院、车站、机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七)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八)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效劳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九)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3、;(十)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应当加配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配置无障碍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标准和标准的标志;无障碍设施应当颜色鲜亮,与四周环境有明显区分。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立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使无障碍建立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展相适应。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立的组织领导和监视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市政治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信息、播送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建立规划的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立的监视和治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建立治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第八条新建、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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