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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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大学院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学院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广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的消防安全治理。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其次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
2、)院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保卫处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学院整体消防安全负治理责任,组织和实施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并向学院负责。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通过建章立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治理等活动。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规划,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并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
3、问题。 第六条 保卫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以下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一)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 (三)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规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进展监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火险隐患,催促责任单位进展整改; (五)组织治理院一级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学问、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内各商铺、各经营单
4、位统一纳入学院消防安全治理范围,总务处为责任单位,对院内商铺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治理责任。 第八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基建单位,进展改建、装修和修理的工程,施工场所承建的主管单位明确的,由管辖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展消防安全监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保卫处统一监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治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觉的消防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催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准时作出行政处理,并责令快速整改。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对管辖区域进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分析通报,准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
5、突发性问题。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状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状况; (七)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八)防火巡查状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展审查,凡简单发生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定期巡查。 (一)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
6、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抢救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抢救的程序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状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状况变化准时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以下行为:
7、(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掩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院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审查,经检查合格前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展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展审核,详细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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