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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刍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笔者认为,不管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认知如何差异,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的焦点应是对于免责条款的“责任”该如何熟悉。我国保险法中“保险人责任”与“保险责任”并存,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两者不应当等同而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一般是保险人依据行业特点和行业规章一方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一般性或者是技术性的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或者法定义务且不易更改的条款,而对于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的条款效力如何需要法律进展效力评判,暂且不管,由于这个缘由合同的相对一方可能没有仔细的留意或者是理解,鉴于这个缘由,保险人就有责任就条款的内容相对一方进展照实告知,否则的话就
2、不能发生效力。而这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局部。相比之下的“保险责任”则是保险合同双方商定的责任,其内容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表达。 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展规制的法理根底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必定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同时,由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本身具有很多特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将其纳入规制范围需要多重考虑。详细言之,也就是说法律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展规制有比拟简单的法理根底。 1.1作为法律行为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从大的角度属于一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合同,属于合同行为。那么无疑要作为合同条款,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同时又受到保险法的特别调整,一个
3、良好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既能在特定的机制和背景下合理安排风险,同时也能够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甚至第三方的利益,所以要从其生效要件来进展规制。 1.2作为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法律之所以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纳入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因其格式条款的形式特征,其会产生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商定上的不公正,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格式化由来已久都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且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在报批和报备上还需承受较严格的监管,因此多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心理上说几乎没有理由和力量去质疑格式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便局部有识别力量者也难以通过协商而在保险
4、合同中排解己经格式化的不当免责条款的订入,这无形中助长了保险人拟定或者供应不公正条款的胆识和行为。其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使用上的不诚信,保险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群众对各种保险用语和行为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效果不甚了解。保险实务及其争议说明,不是投保人不情愿遵循保险合同下的义务,而是不知道、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意义。”保险人通过各种方式来淡化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如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文字上的晦涩化处理、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展选择性的信息披露,片面强调或者夸张保险保障、不进展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条文进展隐藏性处理而成为“特别条文”等等。而我国保险
5、法2023年的修订和施行,也旨在谋求为法益平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供应了较充分的现实动能。 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展规制方式 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存在的特点和属性,法律也以其独特的方式对其进展规制,首先是确立说明义务,并就说明义务的内容、说明义务对象和“明确”程度的推断标准进展必要确实定;其次是确立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推断标准,即不能违法法律和法律的根本原则;最终是确立相关条款统一的解释规制和对保险人不利解释规章,爱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完毕语 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已经具有了自己的框架,但是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其进展完善的需所把握的整体思路为:以利益平衡为取向,以保证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公正合理性为核心,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的核心是保证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公正合理性,通过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行政上的审查来否认不公正条款的效力,以期真正做到对受显失公正条款影响的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救济。 :宋秀华宋单位: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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