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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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2.1 贵港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3.1 风险防控3.2 监测与预警4 运行机制4.1 事故信息报告4.2 应急响应4.3 应急处置与救援4.4 后期处置5 准备与支持5.1 队伍准备5.2 财力支持5.3 物资保障- 1 -5.4 医疗卫生保障5.5 交通运输保障5.6 治安保障5.7 通信保障6 预案管理6.1 预案体系建设6.2 预案修订6.3 预案评审与公布6.4 预案宣传
2、和培训6.5 预案演练7 奖励与责任追究7.1 奖励7.2 责任追究8 附则9 附件9.1 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及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9.2 贵港市指挥部相关职责9.3 应急资源情况9.4 危化事故现场区域划分9.5典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9.6 贵港市危化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9.7 危化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9.8 事故报告样表9.9 贵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名册9.10贵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 2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提高应 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
3、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
4、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3)根据上级指示需要本市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规范有序;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
5、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6、,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1)贵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贵港市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贵港市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贵港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制定。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作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
8、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2.1 贵港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市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指 挥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
9、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事故单位的贵港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贵港海事局,贵港银保监分局,武警贵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指挥部职责见附件9.2 。 2.1.3 现场指挥部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10、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9.2.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新闻报道、危险物品专业处置、事故调查等10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11、由市应急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专业抢险队伍等组成。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由不同部门的现场负责人任组长。具体是:火灾、爆炸类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场负责人任组长;中毒类事故由市卫生健康委现场负责人任组长;道路运输类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现场负责人任组长;遇复杂或特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现场指挥部制定组长人选。(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武警贵港支队
12、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4)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县(市、区)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6)人员疏散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事故单位、市红十字会等参加。(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贵港银保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组成
13、。(8)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加。(9)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事发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10)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9.2.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2.1.5 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贵港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2.2 县(市
14、、区)组织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3.1 风险防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制度,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各种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监控。尤其对涉及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控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危险化学品风险
15、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 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1)预警级别。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
16、(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发布主体。 危险化学品事故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黄色、蓝色预警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划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黄色、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趋势等情况时,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 发布程序。 级、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程序: 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
17、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级、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级、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 级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级、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由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
18、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研判发展态势;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酌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
19、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运行机制4.1 事故信息报告4.1.1 信息报告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20、,事故发生单位应1个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应急局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局立即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厅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4.1.2 信息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1、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1.3 信息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通报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适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2)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对外发布口径材料并统一对外发布,市
22、委宣传部指导并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3)铁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路、水路应急部门负责。 (4)各新闻媒体必须坚持新闻报道原则,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2 应急响应4.2.1 响应分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
23、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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