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规范〔202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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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水 利 厅 文 件桂水规范20208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2、、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全区)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权限划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依项目权属分级管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工作职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
3、用体系建设;(二)负责本级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三)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及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的建设活动。 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二)负责本级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三)监督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第五条 【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 【建设制度与模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执行项目法
4、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一节 项目法人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水利工程在开展施工准备之前,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一)自治区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设区市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
5、照县域或项目类型组建项目法人。(五)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六)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建专职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第九条 【项目法人考核管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回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6、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水行政管理职责。第二节 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 【实施依据】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第十三条 【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分标方案。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
7、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四条 【优化采购模式】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采取多个项目打捆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8、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因违法违规被暂停、取消评标资格的评标专家,在暂停、取消评标资格期限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的评标活动。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节 建设监理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九条 【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主要职责
9、】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一条 【监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 【监理监督】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及时依合同对违约单位
10、进行处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 建设实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准备】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四)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五)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六)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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