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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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材料清单用地单位和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请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4.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需提供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项目包括电力、煤炭等,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
2、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参照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执行。5.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其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
3、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含)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含)的面(块)状工程,需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200公顷(含)以上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0公顷(含)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需附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逐级审查上报国土资源部。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可代替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12. 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2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1份。(二)申报材料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组织准备工作,可参照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也可根据实际内容的需要完善材料形式,以提高用地预审申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1.
5、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省厅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格式统一为:“关于市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2)预审请示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项目应写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核准项目应写明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号, 或项目列入规划名称;用地总面积以及各地类现状面积;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附件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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