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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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1.1 质量监理1.1.1 审查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经管,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业主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业主。 3、监理组(组)应做好现场的非法分包、转包情况监督,有发现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及时上报总监办进行核查。1.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
2、30%抽测。 设计交桩监理和施工共同复测核算通过业主请设计复测总监办:1、书面接收桩点2、建立控制网总监办:测量控制网检查认可1、现场复测;2、计算复核桩点坐标;3、控制网认可;4、水准点复测。施工单位复测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办书面通知监理组监理组、总监办施工定位测量检查许可:1、审核测量方案;2、复核测量方案;3、检查测量操作记录;4、抽样复核;5、认可。施工单位:施工放样、开始施工施工单位重测复测结果复测结果复测结果准确无误有错误有错误有错误准确无误施工测量监理工作流程图1.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实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和混合料实验资料。对各
3、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实验;对混合料应在施工单位规范实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复核实验,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验证实验。1.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经管、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定期进行核查。 1.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定期进行核查。施工
4、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1.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审查是否具备合理性、可操性、指导性、创新性,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实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1.1.7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对拟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测量、实验、保证体系等方面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由工程总监办总监(总监代表)批复其开工申请。(1)承包人在分项、分部工程计划开
5、工前至少14天向监理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方案(含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由监理组审查后, 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办审批,批复后的施工组织作为开工报告的一部分,开工报告报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审批后工程才能开工。(2)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在满足如下审批的条件后,监理组应及时审批,但不免除审批过程中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责任。 开工时需采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复核无误,必须已经技术交底。 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未得到监理组的审核,或审核不能满足开工条件的,不准开工。 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 在已经认可复测、联测前提下,应具有测量资料的批复
6、文件。开工报告中必须包含工程量报表。开工报告中应包括主要原材料指标要求、配合比相关说明、以及设计文件或相应规范中要求该分项、分部工程应达到的施工质量规范(含检测工程、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频率)。前道(项)工序(工程)未经检验,后道(项)工序(工程)不准开工。对于更改设计要求或投标承诺的施工方案、技术复杂且在施组中难以说清、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总监办或业主另有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应急抢险类的工程可在各方研究同意后先行开工,工程开工后必须按上述程序完善批复手续。1.
7、1.8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1.1.9 巡视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期间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巡视不少于一次,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重点巡视的内容有: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经管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是
8、否按规定进行了标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对每道工序巡视后,按监理规范附录B.1 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巡视记录编写: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巡视完成后按监理规范附录B.1要求将有关巡视情况汇总至监理组,由监理组长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统一编写;总监办各部门监理人员每次巡视完成后按监理规范附录B.1要求将有关巡视情况汇总,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统一编写。1.1.10 旁站 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宜旁站的工程见监理计划第5章。旁站监理人员
9、应重点对旁站工程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第1.1.9 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 旁站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旁站记录编写: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每次旁站监理完成后将有关旁站情况按监理规范附录A.1要求进行编写。1.1.11 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胶水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
10、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1.1.12 工序检查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质检工程师提交的检查记录表和报告单后,确认承包人的工序自检已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如检查合格则签认原始记录表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同意承包人进行下道工序;对检查不合格的工序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则不能进行后道工序施工。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工序检验合格后签认工序检验申请批
11、复单。在分项工程完工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组和总监办按照交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交验。1.1.13 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1.1.13.1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
12、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序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定、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1.1.13.2质量缺陷工程的处理程序1、监理工程师首先发出质量问题工作指令,严重者发出停工令。2、承包人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和处理方案。3、总监办对承包人的专题报告和处理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提出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定批复
13、实施和备案。4、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方案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处理中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待缺陷工程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1.1.13.3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权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处理权限如下:1、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程序发布停工令,进行初步调查,上报业主。由业主组织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实施。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权属于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程序进行停工、调查、提出事故类别,编写事故记录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业主。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研讨会,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一般事故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批复给业主、总监办执行。3、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权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程序同于第2点,将材料上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呈报交通运输厅进行事故调查、审理、分析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各有关单位执行。1.1.13.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后,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2
15、)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3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单位。(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广东省交通厅,同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3、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必做好下列工作,做好事故现场保护:(1)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拯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业主、监理单位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因拯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2)对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下达停工令、封
16、存施工原始资料,并进行初步调查及了解情况。(3)主持检查:实验、测量、察看现场、督促事发单位上报资料,编写好检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业主。4、业主接监理工程师报告后,由业主法人或委托分管人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或召开现场会,技术分析会或专家技术会等,对事故作出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1.1.14 首件工程制度 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重点部位及新开工的分项工程组织进行专项的审批、跟踪及验收,并建立相应的经管台帐。1、执行范围(1)各合同段按要求须开展的实验段工程,如路面加铺、粘贴钢板、粘贴纤维布、裂缝灌胶,现浇、预制等外露工程实验段的施工。(2)对于施工范围内新开工分项工程
17、。2、审批及验收要求(1)监理组认真做好各分项工程、各实验段工程的开工报告审查工作,建立相应的审批台帐,根据各施工队伍的施工里程明确新开工工程,将审查意见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各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对施工条件(包括: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人、机、料的进场及质量情况,施工工艺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核实及审批。(2)经审批后确定为分项工程的,总监办在监理组的协同下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旁站、检查监督,完工后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进行验收。(3)施工单位对验收合格的专项工程,及时进行全面的施工技术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分析、下一施工中应采取的技术方案及注意事项),上报总监办。
18、(4)总监办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总结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业主,同时对该专项进行监理工作总结。3、首件工程验收合同段首个验收的分项工程定性为首件工程验收,该工程由总监办组织验收。(1)适用范围:、路基工程:主要是防护工程、地基注浆。、桥涵工程:主要指桥梁的桩基、预制构件、现浇构件、混凝土护栏、砼表面防腐涂装、裂缝封闭及灌胶、纤维布粘贴、钢板粘贴、体外预应力、支座更换、斜拉索更换等。、路面工程:主要是各路面结构层。、隧道工程:主要是二衬防水板铺设、二衬砼浇筑、注浆。、交通设施:主要是各交通设施的安装。(2)、验收工作首件验收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首件验收的考
19、核内容开展验收工作。首件验收工作的基本步骤按下列进行:、业主和总监办联合成立首件工程验收小组,负责首件工程的验收工作。、首件验收的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完成后进行承包人自检、监理抽检工作,合格后由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请验收的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提交给首件工程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对被验收的工程进行考核,统一意见后由验收小组在考核表中填写考核意见。、承包人依据验收小组的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即可开展大规模施工;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应再次执行本验收程序,直至通过验收为止。1.1.15 分项、分部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承包人
20、在分项工程完工后,质检工程师、技术主管对已完工的分项工程组织有关人员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要求的表格内容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将该分项工程所有原始记录表,有关质量检验报告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组织有关监理人员与承包人质检人员一起对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质量检验报告单进行签认;如不合格,责令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返工或其他补救措施。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下一分项工程工程的施工。一般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由监理组组织、总监办参与,监理组根据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
21、验收由总监办组织,监理组协助,同时邀请业主参加。1.1.16 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分项)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驻地监理工程师按总监办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并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有评定表格予以签名认可。1.2 施工安全监理1.1.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逐级上报监理组、总监办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1、安全经管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工程经理、专职安全经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
2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经管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工程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1.1.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1.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
23、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规范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1.1.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总监办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 总监理工程师和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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