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款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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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借款合同(15篇) 出借人: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以下简称“丙方”)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整。 二、借款期限 2、1借款期限为_年以上,详细的借款期限(超过_年)由甲方确定。甲方如确定详细借款期限时,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乙方被告知后,必需按甲方确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2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借款利息 3、1借款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借款计算利
2、息。在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_%。乙方应在次月号前依次向甲方结清上月利息。 3、乙方应按期归还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上浮_%计收罚息。 四、借款保证 丙方依据乙方的恳求,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 五、违约责任 5、1乙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如乙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乙方、丙方应根据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假如缺乏弥补甲方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患病损失。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甲方为实现借
3、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担当,丙方对此项费用亦担当连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一: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二: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三:借款收据 甲方:乙方:丙方: _年_月_日 单位借款合同2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其次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汲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汲取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
4、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其次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5、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
6、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
7、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爱护。 二、结论 依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
8、法规,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爱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爱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究竟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爱护,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
9、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担当。 3、公正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正地爱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根底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依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
10、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需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商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爱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始终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
11、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依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
12、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管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
13、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借款合同3 借款单位: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地址:_邮码:_电话:_ 贷款单位: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地址:_邮码:_电话:_ 保证单位: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地址:_邮码:_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展,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淌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
14、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用于_ 。 其次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需共同遵守贷款方法,有关贷款事项按方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 ,超规划贷款的超过局部利率为月息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局部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供给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过失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患病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状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状况等,必需赐予便利。 第六条 借款方
15、如违反合同和贷款方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顿贷款,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担当责任,假如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盖章)_代表人_ 贷款方:_(盖章)_代表人_ 担保方:_(盖章)_代表人_ _年_月_日 单位借款合同4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用于生产经营。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
16、用。 其次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20_年_月_日至20g_年_月_日。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0利息,每月月末结算一次,逾期未支付的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 第四条借款担保或抵押 乙方同意以下第方式供应担保或抵押(质押),并另行签订合同或承诺书。乙方到期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1、自然人担当连带责任担保。 2、法人单位担当连带责任担保。 3、车辆抵押(车牌号:)。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号:)。 1、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根据商定准时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应自延迟之日起按10
17、00元日支付违约金,超过_日,合同终止。 2、乙方逾期_日未足额归还本息,乙方同意按1000元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本息。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他商定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单位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甲方: 零部件选购有限公司 乙方: 在乙方
18、为甲方供货的过程中,为更好的保证部件质量,对选购本钱的稳定性进展有效掌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所供货的零部件在用到以下原材料(又称双经销材料)时,乙方应从甲方购置并使用其生产供货零部件,不得自行到市场上购置。该局部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全部塑料原料及泡沫:ps、abs、pp、pc、pmma、eps、塑封柜口用pvc、各种色母原料等。 2.各种规格钢材:冷轧板、热镀锌板、电镀锌板、sd钢板、镀铝锌板、不锈钢、镀铝板、铝板等。 3.进口零部件:芯片、继电器、传感器、程控器(含国产)、温控器等。 4.其他分包订单部件所涉及到的乙方生产用原材料或零部件。 二、凡乙方为甲
19、方供货的零部件用到以上原材料,乙方应从甲方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购置数量应以向甲方供货的零部件的原材料使用量为准,不能多购也不能少购,乙方从甲方购置的原材料只能用于生产向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不得再行出售或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乙方购置储藏的原材料数量不能超过生产一个月向甲方供货零部件的原材料用量(因甲方订单规划变动而造成的超储藏钢材除外)。 三、原材料价格由甲方(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定。凡使用双经销材料进展生产的零部件在双方核定结算价格时,材料本钱按乙方依据本协议购置的原材料价格核算(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 四、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其次条规定的数量从甲方购置原材料,包括多购或少购,是乙方违约,
2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供货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是乙方少购或多购的原材料数量乘以乙方从甲方购料单价得出的金额。 五、如乙方主见有某些双经销材料因甲方没有储藏,乙方无法买到的状况,以及因加急订单等缘由一时不能从甲方购置相应原材料的状况,必需由甲方商务部和jit订单执行事业部处长以上人员的共同书面签字认可,乙方方可自行选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对临时从甲方购置不到的原材料,乙方最多只能自行选购10天的用量。 六、乙方领料必需经甲方jit选购员及大宗料规划员确认、厂家盖章签字并到甲方财务开发票后才能进展,乙方领料时应持领料单以及发票、领料授权书。 七、乙方领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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