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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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局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峻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二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办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良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工程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准时处理群众
2、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效劳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止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视,或者编造假状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详细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七、责任追究 1、情节稍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赐予告诫或批判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赐予通报批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峻、影响较大的,对科室赐予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科室负责人赐予通报批判,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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