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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南大学财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提高财务治理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学校治理工作的顺当开展,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保证教学、科研、治理等各项任务完成为目的,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第三条 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仔细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
2、法令和法规,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治理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展掌握和治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省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标准校内经济秩序;照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展监视。 第四条 全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治理”的财务治理体制。做到既要宏观调控,又要微观搞活,既要管而不死,又要活而不乱。 第五条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全校财务工作。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校党委会争论通过,财务工作的重大问题需经校务会争论打算。财务工作状况定期向校级领导汇报、向中层干部会通
3、报和向教代会报告。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治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经济实体、承包单位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治理,对二级核算单位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二级核算单位财会人员属财务处编制,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在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实行财会人员各岗位之间的有规划轮岗。 其次章 预决算治理 第八条 预算是学校依据事业进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年的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的书面总结。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教学、科
4、研等各项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先保人员经费、维持经费,然后集中局部资金进展重点工程建立。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院(系)、部、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其工作规划,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规划,并于上年十二月十日以前报校财务处,逾期未报者,按无规划处理。 (二)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规划,编制全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党委会争论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财务处上报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依据各院(系)、部、处上报的预算规划,根据华南
5、大学工程立项审批程序编制校内综合财务执行预算。编制校内综合财务执行预算的编制原则是:先保人员经费,对教学、科研、党群、学生、行政治理、后勤、图书、人事处等维持经费按分类分块编制;设备、专项修理、基建等按专项编制,预算尽量细化,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之原则合理安排。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工程提出详细的经费安排方案,提交校党委会争论通过后下达执行。 在年度预算未下达之前,各部门按财务处上年同期预拨的经费按规定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展。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以维护预算的严厉性。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确因工作任务调整 篇2: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
6、学籍治理规定 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3年3月公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治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次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展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
7、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8、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展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治理方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其次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规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全部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详细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一般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治理方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
9、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展。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熬炼活动的状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规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一般本科生选课治理方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赐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依据华南大学一般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治理方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成认。 第十条
10、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与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方法赐予批判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规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赐予批判教育,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依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方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进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别困
11、难,无法连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值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值,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
12、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根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根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常年限(含休学)可以在根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根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根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依据自身状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疗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依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
13、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存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治理方法处理。 其次十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其次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安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其次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常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规划规定内容的;
14、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连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值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其次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讨论打算。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打算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其次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打算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
1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展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转变原处理打算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讨论打算。 其次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打算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篇3:华南大学临床教学经费治理与使用方法 华南大学临床教学经费治理与使用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床教学经费治理,标准经费使用,保障临床教学顺当进展,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学校经费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学教育的改革要求和临床教学工作的进展变化,特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
16、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1.临床见习教学费:临床见习教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专业。对于在临床学院或基地进展见习教学的专业,见习教学经费标准为2400元/生年(考虑到船山学院见习生的特别性,增加100元/生年)。见习教学经费包括:教师教学课时费(含见习及技术人员课时费)、教学治理人员及脱产教学人员的工资与奖酬金、教学低值易消耗(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教学家具修理费(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学生生活房租水电费、学生活动费(20元/生年)以及医院内各相关教研室的少量治理费等。对于不进临床学院或基地进展见习教学的麻醉学和医学检验等
17、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赐予有试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适当的低值易消耗 2.实习前强化训练费:30元/生年。 其次条 临床见习教学治理经费安排标准: 1.见习生行李运输及搬运费:40元/生年(含见习学生进临床学院及学期中学生交换,共两次)。 2.见习生治理费:50元/生年(包括期中教学检查、课表下达、试卷制备等开支)。 第三条 临床实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本省实习费每人每月 50元,外省实习费每人每月100元。原则上外省实习人数不超过实习总人数的10%,超过局部费用自理。 第四条 临床实习教学治理经费安排标准: 1.上、下点经费:按实习生下点和返校两批学生总人数计算,车费50元/生,行李运输费40元
18、/生。 2.实习补助费: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怀化市其次人民医院靖州新院补助600元/生年,其它地区不予补助。 3.实习生房租费:按上年的实际支出作为下年的预算,由职能部门依据租房协议据实结算,专款专用。 4.协作费:依据实习生(包括临床教学学生)规模划拨。护理专业的实习生按每实习单位1000元赐予医院护理部。 每单位其它专业学生人数按510人,1900元;1120人,2400元;2150人,2900元;51100人,3900元;100人以上,4900元计算,赐予医院科教科。 5.临床技能考核费:100元/生年(包括专家和治理人员的差旅及考试费用)。 6.实习治理费:包括差旅费
19、、印刷费、电话费、邮资费等,100元/生年。 7.其它教学费用:30元/生年。 第五条 经费治理方法: 1.本着细心治理、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保障需要的原则,管好用好临床教学各项经费。 2.临床教学各项经费由各相关学院根据上述计算标准提出经费预算规划,报教务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办理划拨手续。 3.临床教学各项经费归口临床教学治理机构治理。 第六条 经费使用方法: 1.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和临床实习教学经费由各临床教学医院(基地,下同)把握使用。在学生到医院后,由相关学院提交详细人数,报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在3个月内将款项拨付到相应医院。 2.对学生上、下点经费的使用,教务处要考虑专业人数成批状况予以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每年按85元计算,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每年按110元计算。 3.对实习学生治理费的使用,教务处要依据学生人数作出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95元,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110元。 4.对实习生房租费的使用,由教务处主持,相关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租价格和租房数量,共同确定经费数额。 5.经费报销根据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华南大学临床教学与实习经费治理和使用方法(医发20232号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船山学院临床教学经费使用治理方法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