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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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 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公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05实施日期:2023-12-01 点 击 数: 24983更日期:2023 年 06 月 29 日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2023 年修订】备注: 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总局第 79 号令 进展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40 号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23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局长 骆琳2022年八月五日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
2、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安全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其次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的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以及港区内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安全监视治理,不适用 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以下简称重大危急源,是指依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GB18218标准
3、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 和设施。第四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急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 重大危急源的安全监视治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急源实施 安全监视治理。第六条 国家鼓舞危急化学品单位承受有利于提高重大危急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把握系统,推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重大危急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其次
4、章 辨识与评估第七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展重大危急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八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进展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急源等级。危急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展安全评估,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 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急化学品单位需要进展安全评价的,重大危急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 一起进展,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展重大危急源安全评估。重大危急源依据其危急程度,分为一级、二
5、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急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 列示。第九条 重大危急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受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展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中规 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急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 的。第十条 重大危急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
6、危急源的根本状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六重大危急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治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危急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急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重进展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急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急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展建、改建、扩建的;三危急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
7、生变化,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 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急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三章 安全治理第十二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依据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把握措施:一重大危急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连续
8、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具备 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天;二重大危急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把握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装备紧急 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急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迫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急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
9、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急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 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第十五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急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展检测、检验,并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急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牢靠运行。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急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急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展定期检查,准时实行措施消退事
10、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马上排解的,应当准时制定治理方案,落 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第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的治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急源的危急特性,生疏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急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急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其次十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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