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任审计的法律规定【离任审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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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离任审计的法律规定【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掌握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掌握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治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第三条 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担当的经济责任和治理责任的履行状况进展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治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 其次章 审计组织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据需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
2、托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小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为小组组长。 第六条 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工程的组织和治理。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准时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会计责任、经营治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九条 财务会计责任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精确。审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掌握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准时入
3、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开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和争论。财务收支包括主营业务收支、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状况。 2、资金治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资金划拨、使用是否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行为; 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资金状况;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整表的保管是否齐全完整, 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时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展函证。 3、会计核算与会计根底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状况; 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帮助帐簿和补充台帐;常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掌握了
4、本钱,治理是否到位;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安排是否遵守公司相关治理规定,发放状况和报批(报备)是否全都,有无规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4、债权、债务和其他往来工程审计:审计债权债务和往来工程的形成缘由和相关合同协议,审计是否根据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同、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全都,有无挂帐挪用资金和利用往来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行为; 是否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风险,相关转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准时进展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时应向债权、债务与其他往来单位发函进展询证。 5、固定资产审计:包括投资规划决策、执行状况与综合效果,检查主要投资工程规划、合同、投资核
5、算,以及重要资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和人为责任问题; 固定资产实物治理状况,有无资产不实、帐实不符状况;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准时入帐等状况。 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展帐龄分析,检查坏帐转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展复核; 调查有无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挪用保证金等状况。 第十条 经营治理责任审计 1、任期内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状况审计:任期经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经营目标时是否兼顾了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是否对目标进展了量化、分解、制订了必要的措施。 2、治理状况审计:检查和测评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仔细执行并到达预期效果; 各项根底治理工作是否标准,重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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