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协议书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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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股份协议书四篇 甲方:何(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何、陈(以下简称乙方) 在公平、自愿,并协议商全都的根底上,甲、乙双方协议合资建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预备修建一幢六层半的楼房,因资金缺乏,现与乙方合资修建,修建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交房(除不行抗力缘由才延期:如下雨、洪灾、地震、停电等)。 二、分房状况:第四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何明杰全部;背街一套的房屋全部权归乙方中的陈德洪全部;第五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陆辉全部;背街一套的房屋全部权归乙方中的何定宇全部;第六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刘劲全部;背街一套的房屋全部权归乙方中的岑秋莲全部;第七楼半层及屋顶
2、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邓芳全部。 三、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房款,首付人民币肆万元整;修到所需楼层付人民币肆万元整;交房门钥匙时付清尾款。(每次在甲方通知乙方付款两天内,乙方必需付款,否则房屋由甲方自行处理。) 四、单价:按1100元/每平方米集资。 五、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手续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七、房屋竣工后房屋的水、电和数字电视:甲、乙双方各独立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八、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无条件遵守和履行,不得违反。 九、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合同履行,违约方向对方赔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 甲方: 乙方: 时间: 股份协议书 篇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 、 四方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于20xx年7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其次条 公司住宅: 其次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零售、批发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削减注
4、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
5、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置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担当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全部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一年半时间内无特别状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贬值为当下股值的60%被公司收回,由股东会治理。) 第六章
6、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局部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争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宅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 以下职权: (1)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长、董事的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监事的酬劳事项; (4
7、)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
8、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托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托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托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打算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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