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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行纪合同的合同法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作了什么规定?我国合同法的414条至423条对行纪合同作了具体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担当、行纪人对托付物的保管义务等。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本条规定了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担当义务。代购合同、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本条的主要考点有: (1)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区分。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托付人名义
2、为托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担当义务;而托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担当义务,托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托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恳求酬劳;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托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5)行纪人对托付物有留置权;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留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的隐名间接代理合同的区分: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对抗托付人。 第四百一十五
3、条【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担当】行纪人处理托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托付物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托付物的,应当妥当保管托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托付物的处理】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简单腐烂、变质的,经托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托付人不能准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展行纪活动的后果】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同意。未经托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托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根据
4、商定增加酬劳。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托付人。 托付人对价格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418条是常考学问点。行纪人违反托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有两种状况,即高买低卖和低买高卖,应留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买低卖,未经托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托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托付人。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托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旧可以要求托付人支付酬劳。 第四百二十
5、条【托付物的处置】行纪人根据商定买入托付物,托付人应当准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托付物。 托付物不能卖出或者托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托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托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托付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421条的主要考点是: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担当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对抗托付人。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酬劳恳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局部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支付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托付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于行纪合同的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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