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合同集合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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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贸易合同集合八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买址: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全都: 1.货物: 1.1乙方同意同甲方购置,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以下简称合同货物)用于乙方工程。将由甲方供应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货物外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 1.2甲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各项工作,由乙方供应必要协作。 1.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全都,以合同正文为准。 2.价格 2.1合同货物的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_,
2、价格清单详见 附件一。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3.装运 3.1装运时间: 3.2装运地: 3.3目的地: 3.4货运方式: 4.付款条款 合同第2.1条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4.1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发票。 4.2交货款:在合同货物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甲方同时供应乙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4.3验收款:在合同货物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甲方同时供应乙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5.合同设备的交货 5.1全部合同货物应在合同正式生
3、效后_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期),由甲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5.2甲方应于交货日14日之前,通过EMS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货物的名称、数量、估量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估计交货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6.合同货物的检验 5.1合同货物的检验应在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_日内在进展。双方应指派代表参与检验。 5.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货物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货物性能,双方仍旧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甲方应马上实行措施修复缺陷。 5.4假如
4、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觉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 方代表将签署一份具体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乙方要求甲方进展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假如确认为甲方责任,甲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假如确认为乙方责任,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尽快向乙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7.不行抗力 7.1假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如:战斗、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行抗力的缘由而被迫停顿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行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行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EMS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终止或被排解后尽快通
5、过EMS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行抗力已终结或排解。 8.保证与赔偿 8.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货物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8.2甲方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供应的保修一样,详见附件。 8.3保修期内,甲方在收到乙方运于至指定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的有缺陷货物后,应尽快将更换货物自费运至乙方。 8.4假如因甲方缘由不能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乙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三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0.5%(百分之零点五)计,缺乏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将被
6、认为已足额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因迟交货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间接损失)。 8.5假如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8.6假如由于非甲方缘由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9.仲裁条款 9.1全部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9.2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转变仲裁裁定。 9.3仲裁费用由败方担当
7、。 9.4仲裁进展过程中,双方将连续执行合同,但仲裁局部除外。 10.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假如发生以下状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缘由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11.其它 11.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
8、,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1.4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打算。 12.附件 12.1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及价格(略) 12.2附件二:原厂商供应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卖方)(公章):_乙方(买方) (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贸易合同 篇2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一、 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国家饮料质量
9、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上海中博进出口公司华泾仓库。 四、交货方式及运费:20xx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交货。由华夏果品饮料公司负责运送,运费由华夏果品饮料公司负担。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产品外包装以上海中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给定样本为准,包装箱费由华夏果品饮料公司负担。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货款于交货后10日内结清(以收货单位为准)。 七、买方的违约责任:如上海中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未将货款结清,需赔偿山西华夏果品饮料公司相当于总货款20%的违约金。 八、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缘由造成不能如期交货的,华夏果品饮料公司应提前通知上海中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如山西华夏果品
10、饮料公司无故拖延交货日期或所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上海中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收购,并要求华夏果品饮料公司赔偿相当于总货款20%的违约金。 九、争议处理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本合同在履行中消失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贸易合同 篇3 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 一、合同对象 依据_协议精神,在中国、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
11、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合同总金额为_元。售方有权对所供物货数量多交或少交3%。 二、价格 依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_计算,系_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 三、交货期 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 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 四、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以下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还包括: 1.帐单3份 2.铁路运单副本 3.品质证明书3份 4.装箱单3份 五、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全都,应当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
12、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据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完毕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六个月。 六、包装和标记 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的完好无损,同时应爱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中、_文刷以下标记:合同号、货件号、毛重、净重、包装箱尺寸(厘米)、品名及货号、运输号、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和字母“t”。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具体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 七、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
13、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以下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七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以下事项通知购方:合同号、品名、件数、发货日期、车号、运单号、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全部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八、其它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状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展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定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进展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
14、失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易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直接易货 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
15、要求进出口同时进展,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展易货贸易。在采纳对开信用证进展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肯定时间购置对方肯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商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全都或根本全都,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展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根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掌握对方。
16、2.综合易货 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依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展的交易。由两国政府依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肯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供应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根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依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详细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展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展记帐,然后由银行按商定的期限结算。应留意的是,肯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假如消失余额,只要不超过商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摇摆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
17、,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根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贸易合同 篇4 (一)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概念 在对外贸易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用托付人的费用,为托付人办理商品交易业务,并收取酬劳的合同即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这是一种特别的行纪合同,主要发生在对外贸易关系中。 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贸代理制,主要是外贸行纪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设有规定,签订对外贸
18、易行纪合同时应遵循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贸易行纪合同中托付人的义务与责任 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托付人都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组织。 依法办理托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手续,并准时向行纪人供应托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状况。 未经行纪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 托付人同意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就条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向行纪人恳求补偿。 根据托付协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准时向行纪人供应进口所需资金或者托付出口的商品。 根据托付协议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商定的手续费,并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托付人违反行纪合同,导致
19、行纪人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商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担当行纪人因此对外担当的一切责任。托付人因不行抗力不能全部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可免除其对行纪人的全部或局部责任,但托付人应当准时将不行抗力的事由准时通知行纪人并在合理期间内供应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假如行纪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外商的责任,行纪人对外商担当的责任由其自己担当。 (三)对外贸易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并准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托付人。 行纪人在办理受托事宜时,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符合国际惯例,维护托付人的利益。 行纪人应向托付人供应受托商品的
20、国际市场行情,准时报告受托事宜的进度及其他有关状况,并自行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在外商违反进出口合同时,行纪人应当准时向外商索赔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行纪人违反行纪合同,致使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赔偿托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并自行对外担当一切责任。行纪人因不行抗力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行纪合同的,可免除其对托付人的全部或局部责任,但行纪人应当将发生不行抗力的事由准时通知托付人和外商,并在合理期限内供应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外商因不行抗力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免除行纪人对托付人的责任,但行纪人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并准时通知托付人。 (四)对外贸易行纪人与托付人的相互帮助义务 如需对外索赔,托付
21、人应当在索赔期限内向行纪人提交必要的索赔资料,行纪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索赔,并准时向托付人通报索赔状况,转付索赔所得款项。因一方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索赔,其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假如行纪人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则托付人无权向行纪人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 如外商提出索赔,行纪人应当准时向托付人转交外商供应的索赔资料,托付人应当依据行纪合同准时理赔。行纪人应当向托付人准时通报对外理赔状况。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理赔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行纪人因此而对外商担当的责任。 在托付人供应费用及帮助下,行纪人应当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确定对外争议的解决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托付人担当或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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