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协议书模板汇编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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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项目协议书模板汇编十篇 甲乙双方为满意国内外市场需要,进展外向型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资经营“环保纸制品研发与生产”工程,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 ; 2、合作地点: 3、工程投资数额为 ,其中甲方投入占70%,乙方占30%,成立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打算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大会及组织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 二、前期甲乙双方各自责任 甲方责任: 1、负
2、责供应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资金的安全注入,并担当资金移动的相关费用; 3、负责聘请或托付独立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乙方供应的工程(包括相关文件材料)进展论证和审查,向乙方提出相关意见。 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供应实物(厂房、用地、设备等)明细表、三年财务报表及全部客户资料等经营数据,做好市场分析; 2、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需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甲方工程考察人员、专家在北京的交通及食宿; 4、负责落实该工程的前期有形资产预备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5、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展合作。 三
3、、在甲乙双方完成前期工作根底上,双方商定200 年 月之前签订正式合同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2、一方向另一方供应的以文字、图像、音像、磁盘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以及双方在谈判中所涉及到此工程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之内; 3、保密期限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正本签署之日止或本意向书终止之日后六十工作日止; 4、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全部涉及到此工程的人员及双方由于其他缘由了解或知道此工程信息的一切人员; 5、 如第三方确因工程进程而需向一方了解本协议的保密内容,则该方应在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之前,征得另一方以书面形式的同意,且有责任
4、确保第三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6、若双方在此工程运作过程中全都同意终止该工程,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供应的一切关于该工程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承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马上销毁。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对该工程所供应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退出该工程的合作,并保存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2、在工程运作过程中,甲方违反本意向书其次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工程无法连续运作时,乙方有权退出该工程的合作,并保存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3、在工程运作过程中,乙方违反本意向书其次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工程无法连续运作时,甲
5、方有权退出该工程的合作,并保存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意向书第四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担当相关赔偿责任。 六、其他: 1、除双方另有商定的特别状况外,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展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沟通,电传、快递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2、甲乙双方各自担当工程运作过程中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消耗,对双方有争议的而无法确定数额的资产,由双方共同托付有资质机构进展评估,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合资公司成立,则由成立的合资公司支付; 3、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根底,合作的详细方式、内客与执行等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
6、准; 4、因不行抗力(如战斗、骚乱、瘟疫及政府行为)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5、双方在工程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签订时间:200 年 月 日 工程协议书 篇2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大路有限公司
7、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纳BOT方式建立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大路的批复(内政发20xx113号)、内蒙古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xx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交通根底设施工程投资建立、经营治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赐予乙方的权利,保证工程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
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打算以“BOT”模式建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工程,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大路工程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大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严肃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大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阻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立治理权; (2)运营
9、治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建立治理权、经营治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大路特许权,甲方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局部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大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效劳区的开发建立经营权。含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效劳区全部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大路收费站地址应当依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xx45号),特许经营新建大路经竣工验收后,到达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
10、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大路建立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大路建立和开发优待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待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大路建立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待政策。 1.4.4乙方有权依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状况或工程合理的经营本钱等因素的变动状况,拟定大路收费价风格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其次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立、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大路收
11、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立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大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大路工程(以下称该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大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大路完好,甲方同意除赐予乙方投资建立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大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效劳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效劳区全部权期限一样。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公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进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
12、,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行抗拒的缘由无法实施或连续实施工程建立、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行抗力持续的时间一样。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立托县至兴和大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大路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大路建立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建立工程用地规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大路工程投融资规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
13、有的投资建立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需成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担当相应的义务。详细工程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特地成立的工程公司实施投资建立。 5.1.2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大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需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
14、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担当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大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大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展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展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大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经营权进展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商定进展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担当任何责任。
15、其次章 设施的全部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全部权和经营权 6.1在大路移交前,大路根底设施和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的全部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成认这种全部权和经营权,这种全部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表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状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全部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展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大路用地,穿越大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大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大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大路的穿插设施和在大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需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
16、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大路及其配套的效劳设施全部权。大路设施全部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大路根底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展转让、担保,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大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进展转让、抵押,但是必需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大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效劳区在内的效劳设施有权进展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展转让、抵押、出租大路
17、根底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全部权,并不担当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立施工 8.1建立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大路工程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工程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依据现有大路技术状况、进展环境、猜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举方案:近期按高速大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立。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工程,执行工程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立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展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设计、施工标准。经甲乙双方
18、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假如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需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局部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大路工程的建立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掌握等以及工程建立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标准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根据大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需提交验收结果,假如不根据大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组织进展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
19、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治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展局部修补的工程,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到达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掌握 8.3.1乙方应自觉承受政府质量监视部门对托县至兴和大路的施工进展监视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展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视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开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与托县至兴和大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视和检测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担当。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工程施工的监视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供应帮助和供应必要临时需用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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