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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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兴署办发202324号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治理,依据兴安盟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兴署办发202323号),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盟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治理和监视、检查、指导工作,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工作。第三条 参保范围(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1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上年12月31日,下同)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二)不属于城镇职
2、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掩盖范围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三)没有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的农夫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农夫工子女;(四)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中丢失劳动力量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下同)。第四条 城镇居民根据属地治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中小学校(园)的学生不受户口和年龄的限制,统一在就读学校(园)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农夫工子女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第五条 成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5元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纳每人每年130元,财政补助95元(中心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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