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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疫情防控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四篇】【篇1】疫情防控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一、员工岗位自查制度 1、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识本岗位火灾危急性,把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展防火检查; 2、员工岗位自查的内容是: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状况; (4)场全部无遗留火种; (5)宾馆饭店的效劳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及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急品;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检查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班后燃油、燃
2、气阀门是否关闭,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准时,火源是否妥当处理等状况;商场市场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场全部无吸烟现象;公共消遣场所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期间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营业完毕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的用电设备、器具电源;医院工作人员应检查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准时清理; (6)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3、员工在对检查中发觉的隐患应当马上消退,不能当场消退的,应当根据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上报处理。 二、防火巡查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展每日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期间每2小时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每日进展不少于3次(其中夜间2次)。 1、防火巡查由单位消防安全治理人
3、组织单位相关人员每日开展。 2.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3)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状况;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设施治理是否符合db65/t3119XX要求; (6)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状况; (7)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期间应当巡查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业状况和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营业完毕时应对营业现场进展检查,消退遗留火种; 【篇2】疫情防控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监视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状况进展消防监视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实施消防监视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视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
5、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讨论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视检查的状况进展指导和监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视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工作进展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展消防监视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视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觉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安全。 其次章 消防监视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视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拢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
6、安全职责状况的监视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据需要进展的其他消防监视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视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视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视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需在监视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肯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视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拢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立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7、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展备案抽查的公众聚拢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
8、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展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治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的监视抽查,应当依据单位的实际状况检查以下
9、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状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认期进展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认期组织检验、修理,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认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转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
10、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的监视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认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1、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担当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
12、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的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视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13、消防监视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视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照实记录检查状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打算,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准时受理、登记,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
14、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展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阻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展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状况应当准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觉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
15、惩罚。 对违法行为稍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其次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惩罚。 其次十一条 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觉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
16、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展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简单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其次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马上实行措施消退;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准时消退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缺乏或者严峻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的; (四)公众聚拢场所违反
17、消防技术标准,采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退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其次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根据以下程序打算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打算是否实施临时查封。打算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急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打算。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
18、时查封打算,并在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实行其他措施,使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停顿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状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展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状况危险、不马上查封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消防监视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马上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根据前款其次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打算,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恳求进入被查封的危急部位或者场所整改
19、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急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其次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退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打算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打算,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退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打算。 其次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去除或者撤除相关障碍物、阻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
20、停产停业、停顿使用、停顿施工打算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惩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顿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其次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根据以下程序打算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惩罚打算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打算。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打算,并根据强制执行打算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
21、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展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打算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协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次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惩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
22、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视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准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准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其次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
23、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效劳企业对治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展维护治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
24、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治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展维护治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时,发觉被检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25、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展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觉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拢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
26、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状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存在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视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展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应当自觉承受单位和公民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视检查中有以下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赐予处分
2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根据本规定履行消防监视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拢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根据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视抽查的; (五)发觉火灾隐患不准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视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效劳机构、消防设施施工、修理保养单位的; (七)承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值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
28、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马上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转变防火分区,简单导致火势扩散、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不能马上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急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
29、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肯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视检查范围。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视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9日公布的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篇3】疫情防控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一)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治理措施的状况进展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治理人员负责实施
30、日常防火巡查,准时发觉火灾隐患,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进展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学校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三)消防安全治理人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也应当组织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检查,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定期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四)日常防火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1、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5、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五)定期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学问把握状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治理状况; 8、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状况; 9、消防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10、防火
32、巡查状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状况和完好、有效状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六)学校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教学期间日常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七)学校教学期间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定期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一月内必需开展单项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八)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掌握功能进展综合检查、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九)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测试检查的内容、方法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十)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妥当处置火灾危急,无
33、法当场处置的,应当马上报告。发觉初期火灾应当马上报警并准时扑救。 【篇4】疫情防控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为爱护员工及学生生命、国家财产和员工及学生财产安全,确保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治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部门详细实施。 2、本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即:专职(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展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展一次防火巡查; 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展一次全面检查;
34、 消防安全治理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准时报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工作完毕时,对本工作岗位进展检查,并消退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妥当处置火灾危急,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马上报告。发觉初起火灾应当马上报警并准时扑救。
35、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状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治理状况; 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状况; 消防(掌握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防火巡查状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状况和完好、有效状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要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修理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状况进展检查和修理保养。 7、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进展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8、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展维护保养和修理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状况、检查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状况。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