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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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心得体会【六篇】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学问,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学问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这些学问是系统的学问,讨论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标准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有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章,如刑法学是讨论犯罪学等,民法学是讨论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行计量、不行检验、不行试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试验的。虽
2、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试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试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熟悉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规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终证明白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讨论者与讨论对象不行分,讨论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讨论对象密不行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讨论对象较少受到讨论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讨论结果则较多的受到讨论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很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熟悉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索,独立推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索,自己作出自己的推断。在讲到独立推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
3、点,就是关于推断标准。如公正、诚信等皆为生活阅历,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根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阅历作为推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阅历来作为推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阅历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标准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标准,因此法学也就有了标准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标准不标准的问题。由于法律的标准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把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把握了
4、。 法学特殊强调的是标准性、规律性、体系性。标准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标准性、规律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肯定要有规律性和标准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章。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把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章。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把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肯定要把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
5、行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晰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全都。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当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章,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肯定有目的。法学固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留意,特殊是德国的
6、概念法学,它们过分留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直到德国闻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把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需先搞清晰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索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章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它,假如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嬉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似乎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把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章,我们都从目的
7、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讨论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章,肯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假如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章由于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章,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许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猎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意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
8、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由于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有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争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争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答复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寻常学习中就要注意法学的有用性,不断熬炼自己的实际力量,有人向我询问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学问的学习我了解到: 依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
9、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或者虽被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实行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伴随投案
10、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罪局部犯罪的,只对照实供述局部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实行强制措施的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详细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惩罚,应当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把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供
12、应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供应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熟悉和平常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公平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
13、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篇2】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加法制建立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展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肯定的熟悉,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学问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当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许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根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
14、、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爱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当进展法。 详细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法;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肯定的熟悉,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爱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当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
15、,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条例赐予惩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爱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患病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赐予相应的惩处。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亲密相关的医疗工,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当学好法律学问。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加
16、法制观念,提高超辨是非的力量,依法自我爱护的力量和抵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力量。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安康。 【篇3】刑法心得体会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常的概念有出入(比方抢夺罪),看起来好像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局部,都有简单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根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殊是总则的复习必需仔细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由于刑法的法条规定比拟简洁背后却隐藏大量可考学问,比方总则里面其次十条正值
17、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值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假如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详细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头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18、。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肯定积存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识一些记忆型考点,比方: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局部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很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简单直接考察法条的特别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楚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简单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方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行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留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简单误会或者不能直接推断犯罪性质的罪是教师偏爱考察的
19、,比方“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拟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简单和“抢劫罪”、“敲诈讹诈罪”的界限混淆,最简单考察。 【篇4】刑法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头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分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
20、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洁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担当惩处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峻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峻惩处。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爱护群众的公平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公平。由于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周八方延长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深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
21、清晰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亲密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精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22、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提醒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供应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讨论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依据肯定的标准和规章,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详细犯罪,根据肯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楚。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纳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由于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公平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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