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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误判法律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程序一直事关诉讼参加人的自由权和生命权等根本权利,因此我国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往往比拟慎重。刑事误判各国均有发生,根本难以避开,而且刑事误判假如形成,后果都是非常严峻且无法挽回的。因此,我们必需要通过法律监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来尽可能削减刑事误判的产生,本文试从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监视制度逐步进展论述,盼望可以探究出行之有效的削减刑事误判产生的制度。 一、立案侦查阶段法律监视的完善 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程序的开端,而负责这个阶段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章操作危害
2、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消失,刑事误判案件中相当一局部由于这个缘由而起,因此想要削减刑事误判应当从开端解决,应当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监视公安机关的权力行使,在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敬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根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比照来说是弱势群体,其自由权、生命权等根本人权,很简单被侵害。对于人权保障这一制度,我国近年来也是渐渐与国际接轨,其中2023年的宪法修正案包含敬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就是集中表达,也是我国法治道路的质的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看管所参观制度”,使看管所对社会进展开放,允许包括该地区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3、、学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视员等在内的有关人士根据肯定程序入所参观。将看管所置于公众监视之中,有利于其透亮化治理,对于看管所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健全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制度刑诉的侦查阶段审讯是必不行少的,也是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最简单的阶段。笔者认为应当渐渐建立强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这就需要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保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录像应当是直接、不连续的记录审讯。无可厚非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需要肯定的技术、人力和财力,经济根底薄弱的地区可以将贯彻期间延长一些,把行政费用先用在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而对于不满意该条件的案件,应当实行
4、自愿原则,审讯开头前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全程不连续录音录像,但是费用需要本人支付,这样犯罪嫌疑人要求录音录像的话,侦查机关就必需要实行录音录像,否则审讯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排解。 (三)严格审查监视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实施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的顺当进展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在肯定期限内临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制度欠缺对侦查机关该项权力的限制和监视,造成诸如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以及连续羁押等强制措施的滥用现象。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这细化这局部监视并且增加其可实施性,使监视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监视有法
5、可依。其次,法律也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非法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不仅仅应当追究公安机关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应当追究其违法执法的工作人员的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再次,创立快速解决机制,如若发觉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实行强制措施,要责令立刻予以撤销并且给与警告,以避开不必要的损失。(四)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削减预防侦查阶段的非法行为,不仅要靠制度保障,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是关键,因此对侦查人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的定期进展考察则是必不行少的,而且对于考察成绩不合格者予以撤职或者重新进展培训和学习。应当详细化侦查人员对案证据、发觉场等的认定、勘查规章或者严格
6、编制执业守则,催促侦查人员要即时到达犯罪现场,进展仔细细致的勘查,对发觉的证据必需根据操作规章进展保存,并用科学合理技术方法予以分析推断,坚决杜绝主观臆断。假如由于侦查人员的过失或者有意,消失刑事误判状况,对于负责侦查人员不能放纵,必需依法予以惩罚。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监视的完善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负责审查起诉的工作,是我国的法律监视机关在保障公民根本人权的同时,也起着防止无辜群众受到非法刑事追究的关键作用,为削减刑事误判的状况产生,检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监视应当进展以下的完善。 (一)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审查监视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法的过渡阶段,也是重要的把关阶段。检察机关要对侦查机关
7、的侦查活动的进展全面彻底的监视以防犯罪嫌疑人受到无辜的起诉。首先,建立检察人员适当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对侦查活动进展全程监视。其次,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院的两项主要工作,所以要严格的审查侦查机关供应的卷宗的客观合法以及真实有效。再次,在检察机关内设立特地的处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非法活动,若查证却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状况消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转移至其他场所,并马上交由相关检察部门予以处理。 (二)增加批准逮捕的慎重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便会丢失自由权,特殊简单消失超期羁押、连续羁押、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滥用公权力的现象,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
8、害。所以检察机关的批捕活动就变得至关重要,应当极其慎重,必需要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不能对相关条款做类推和随便扩张解释,并且对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做出严格的审查,保证其客观、合法。 (三)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权力的行使检察机关享有将审查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即当审查起诉阶段发觉侦查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存在不够完善并且有瑕疵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但是补充侦查不得超过2次,假如经过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无法完善案件证据通过审查起诉阶段,那么检察机关则必需做出不起诉的打算,不得为了诉讼效率而忽视公正正义。 (四)改革移送
9、法院的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所发挥的作用不仅是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罪犯,也应对刑事诉讼程序进展审查监视。但是,考虑到检察机关在侦查权力的缺乏,可试图让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一并移送给法庭,为法庭呈现一个客观真实的案件状况,避开造成控辩双方的不公平。 三、审判阶段的法律监视的完善 当刑事诉讼程序进展到审判阶段,被追诉人就可以被称之为被告人,这个时候就到了被追诉人生死攸关的阶段,也是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爱护的打算性阶段。如果审判阶段无法坚持司法的公正正义,则关于被告人的司法救济就会流于形式,无济于事,误判一旦经过判决做成铁案,被告人的罪就会无错判为有,轻错判为重,最终
10、造成不行挽回的损失,司法的尊严遭到践踏。所以,建立一系列审判阶段的法律监视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试从以下方面进展探究。 (一)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别制度庭前审查阶段,法庭就要指派法官审查检察院供应的文件材料,预审法官很简单产生审前主观推断,假如连续让预审法官担当庭审法官则会影响庭审时的客观公正,所以当应建立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别的制度。预审法官参加的是庭前审查打算该案件是否符合进入庭审阶段的条件,庭审法官参加的则是庭审针对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听取辩诉双方意见,当庭质证双方供应的证据,进展审理判决,在开庭审理前不接触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司法独立虽然是我国一贯遵行的原则,但是
11、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有些千丝万缕的联系,该原则贯彻条件并不是很好。笔者认为,首先,从制度层面确立地方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不仅坚持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也要坚持审判机关在国家机关当中的独立地位。其次,保证司法机关在人事关系、财政支持等各方面的独立,断绝其与行政机关的联系,确立并严格贯彻司法机关垂直管辖体系。再次,制止地方各党政机关干预审判机关内部人事任免等事务、对详细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所谓的意见,制止以任何明示示意的方式干预审判机关和法官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当合议庭根据法定程序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进展审议后就会具备对案件做出判决的权力,但是审判委员会成
12、员了解整个案情的方式仅仅是通过庭审记录和案卷材料等文字记载,于是就造成了审判分别,极易造成误判。因此笔者认为,重大简单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成员担当审判员,或者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庭审时旁听庭审全过程,听取公诉方和辩护人的庭审质证辩论,完整了解全部案件材料和状况。 (四)增加判决书的说理性判决书是承载被告人命运的法律文书,因此对于如斯判决之理由如不进展说理性说明,会简单造成判决理由的不科学不合理。如果法官不支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必需加以分析并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建立健全判决书互联网公开制度,允许公众对判决书的查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电话或邮箱打通反应通道,承受公众对判决书的质疑并由特地机关
13、进展解答回复,发觉问题准时改正。 (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证明力等有疑问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方供应充分合理解释。假如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状况,并能供应证据证明却有可能存在该状况,那么法庭则应当休庭派遣调查组对被告人审讯的录音录像等材料进展调查,而且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对于其并未实行刑讯逼供等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担当积极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造成刑事误判的因素是,不仅有历史遗留下来的缘由,还有新时期新问题作用的结果,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行逆的。本文通过论述刑事诉讼程序现有监视制度的缺乏,进而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侦查机关公权力的行使、检察机关监视制度的完善、审判制度的变革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然而刑事误判预防机制的构建任重而道远,需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的一起努力,对现行法律、制度进展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改革,才能真正保障我国公民人权,在维护司法尊严的道路上取得质的进步。 :朱文雪 张文慧 单位: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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