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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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工程建立的不断进展,尤其是局部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安排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安排土地征用款时往往消失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年3 件), 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1*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究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方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状况和特点
2、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状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根本全都。根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安排款,也有少局部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肯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屡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缘由焦点根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公平,规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
3、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局部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需外迁,即使不外迁在肯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肯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表达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由于土地不行移动的特别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屡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安排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局部村组在宅基地安排问
4、题上根据男婚女嫁习俗,实行了男女不公平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动和工程建立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立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安排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公平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安排集体经济时实行剥夺或不公正安排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
5、。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公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治理”,而忽视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公平都有明确规定,中心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特地制定了很多政策,但是局部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打算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消失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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