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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管治计划 一、根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安置房应尽可能就近规划在市场前景好、生活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位置,在小区规划、房屋品质、环境及配套设施建立上做到细心设计。实施安置小区物业治理属地负责制,物业治理费财政适度补贴,着力提高安置小区物业治理水平。 (二)坚持集约利用、合理配比的原则。根据“合理布局、优化设置、相对集中”的原则组织实施安置房建立,推广鼓舞中高层、高层安置房建立,优化户型配置。 (三)坚持会商预审、高效审批的原则。建立安置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建立局、国土局、审计局、监察局、住保房管局、园林旅游局、物价局、土
2、地储藏中心、民防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所属地镇、街道派员参与,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协调安置房建立和治理的重大事项。安置房建立采纳建立方案预审、并联审批的方式,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四)坚持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安置房建立采纳公开招拍挂方式确定开发建立单位。安置房建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按本意见的规定予以减免。 二、责任主体 (一)市土地储藏中心和各镇、街道为安置房建立的业主单位,详细负责组织安置房的前期方案托付设计、资金筹措、房款结算等相关工作。 (二)市建立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立治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安置房的建立治理工作。 (三)
3、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安置房的安置安排工作。 (四)各镇、街道负责安置小区的物业治理工作。 三、详细操作方法 (一)年度建立规划的制定 1市土地储藏中心和各镇、街道依据房屋征收和拆迁年度规划,编制安置房年度建立规划,经安置房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安置房建立工程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市规划局依据安置房年度建立规划,落实安置房用地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市国土局优先统筹安排安置房建立用地指标。 (二)工程建立方案的制定及预审 安置房工程建立方案包括安置房前期修建性具体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回购结算价格等。 1市土地
4、储藏中心和各镇、街道依据安置房建立年度规划,托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安置房建立标准及安置需求总量进展前期修规和建筑方案设计。 2前期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包括:(1)设计说明书;(2)总平面图;(3)单体建筑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4)透视图、俯视图;(5)管线综合、绿化景观设计图;(6)反映小区规划设计意图的各种分析图(绿化、交通等);(7)其他需要供应的图纸资料。 3市物价局依据安置房前期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参数进展价格认证,核定安置房回购结算价格。回购结算价格的构成包括土地占用费、前期工程费、建筑
5、安装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其他费用、利息、治理费、利润、税金、政府代收规费及房屋修理基金。 相关技术参数包括:(1)土地出让价格;(2)安置房建立所涉行政事业性费、经营效劳性收费及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建立费用;(3)安置房建安本钱(包括底层自行车停车库建筑费用)及汽车库(含底层、半地下、地下)本钱;(4)税金和附加按现行规定费率测算;(5)财务费用按价格构成前四项之和测算,利息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计算;(6)建立周期;(7)利润率按价格构成前四项之和的5%计算(含治理费2%)。 4市规划局牵头对业主报送的安置房工程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进展会商预审,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地块出让 1安置房建
6、立用地采纳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带建立方案实行招拍挂的方式确定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应具备担当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2安置房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临港新城不再集中。 (四)建立、交付和治理 1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按联席会议预审通过的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图设计和开发建立,不得擅自转变。 2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必需按商品房开发根本建立程序组织实施,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建立标准和设计标准。 3安置房建立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立单位应准时组织建立工程综合验收。 4安置房小区交付使用前,物业治理由开发建立单位负责落实,交付后由各镇、街道负责实施物
7、业治理。 5安置房小区配建的汽车库、汽车位列入建立本钱,开发建立单位一并移交各镇、街道统一治理。 (五)安置安排 1安置房的安排原则上采纳“划定区域,分批选购”的方式。依据工程实施年度、工程进展,结合房屋竣工交付进度,由各镇、街道采纳“先签协议先搬迁、优先选房”的方法或组织抽签选房的形式进展安置。 2各镇、街道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开具安置房售房合同通知书。 3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凭安置房售房合同通知书核定房屋价款,办理房款结算手续,并按规定另行收取物业治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等其他代办费用。 4住户缴款至指定房款结算专户后,开发建立单位与住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销售发
8、票,并向住户供应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5住户凭补偿安置协议、销售合同、发票、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房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六)回购结算方式 1安置房在综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前,业主单位不垫支、不预付建立工程资金。 2安置房地块建筑的公共、商业配套用房,由业主单位根据回购结算价格统一回购。 3业主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六个月内支付总房款的80%,剩余款项待小区评审后统一结算支付。 四、政策性支持 (一)规费执收标准 1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应按审定的面积(不包括车库、阁楼)缴纳工程建立规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行减免的以外,一律予以减免;经营效劳性收费优待收取。(
9、标准附后)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因收费拖延工程审批,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凡有违规收费的,开发建立单位可拒绝缴纳,由市物价局、监察局进展查处。 (二)税收征管方式 1安置房销售过程中,由开发建立单位负责开具房屋销售发票,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安置房销售价格不高于回购结算价格的,相关税收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高于回购结算价格的,超出局部所涉税收由业主担当,开发建立单位先行代缴。 五、资金结算评审 安置房小区在综合验收合格一年内,由业主单位托付市审计局或者专业评审机构进展评审。开发建立单位应准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六、责任追究 (一)有关人员在安置房建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意见后,安置房开发建立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转变安置房用途,用于出售、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将违规所得全额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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