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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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物业经理人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效劳资金、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共用局部】本方法所称共用局部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局部以外,根据规定由业主共同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方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治理区
2、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全部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效劳资金;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三)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治理规约商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打算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局部自行治理、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它治理人治理的,适用本方法。 其次章 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局部治理 第五条【共用局部治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局部实施治理的业主自我治理组织。 业主应当准时向业主大会交纳治理物业共用局部所需的物业效劳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治理合同缔约主体】业
3、主共同打算对共用局部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其它治理人实施治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或其它治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打算对共用局部自行治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效劳企业签订专业效劳买卖合同。 第七条【治理规约商定】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治理规约中商定物业共用局部治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治理等内容。 第三章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效劳资金】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局部修
4、理、养护、治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效劳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治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打算。治理规约未商定或者全体业主未打算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京发改2023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视治理适用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治理规约的商定或者业主共同打算,将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
5、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效劳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打算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打算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缺乏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缺乏局部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治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占专有局部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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